充電自行車深夜起火燒死樓上3住戶 女車主、房東均判刑
桃園中壢某棟五層樓公寓2022年9月,因2樓鄧姓女車主停放1樓車庫充電的自行車鋰電池短路爆炸起火,釀3樓蔣婦、4樓廖、楊母子因鐵窗逃生不及,桃園地院審結,彭姓女房東依過失致死罪判10月,鄧姓女車主判1年,緩刑5年,並依調解內容給付被害人,可上訴。
審理時,59歲鄧女坦承犯行,卷內事證可證明她所犯的罪;45歲彭姓女房東則否認過失,不認買屋時已知公寓有增建頂樓加蓋及每層的陽台外推等違建,又擅自加裝鐵窗妨害逃生。
合議庭認為,起火公寓原本只能興建兩層樓,目前3至5樓的部分皆屬違章建築,且未通過消防安全檢查,屋頂平台也被封閉,讓住戶在火災發生時,失去逃生途徑。
房屋所有人彭女購入該屋後,直到火災事故發生前有4年多期間,本有充裕時間可改善不安全之處,但她既沒注意,也沒有改善,反而繼續出租3至5樓給租客收取租金,導致住戶的消防安全風險增加,顯然她未善盡出租人責任,且有過失。
雖然鄧女因為自行車充電不當,導致鋰電池起火燃燒,是火災的主要原因,但彭姓女房東行為也被認定為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法院認為,彭女沒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居住設備與環境,這樣的過失同樣導致住戶蔣婦、廖母和楊子不幸死亡,因此彭女也要負責。
合議庭審酌,被告彭、鄧2女的行為對被害人家屬造成的影響,考量鄧女認罪,且與蔣婦、廖婦家屬調解,直到宣判前均按談妥的條件執行,而彭女否認犯行,至今未賠償被害人分文,考量鄧、彭各自對事故的影響程度,以及因她們疏忽所造成損害,被害家屬量刑意見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情,各自量處適當之刑,其中,鄧女因已達成和解,因此對她宣告緩刑。
合議庭說明,檢方認為60歲羅姓房東也涉及過失致死罪嫌,經查羅男只是房屋所有權人,並非出租人,認為他沒有義務要提供安全合適的居住設備和環境,因此在本案中,認為羅男並無過失。
起訴指出,鄧女租住在中壢區民權路二段巷內五層樓公寓的二樓,平常以FOREVER U-14電動自行車代步,每天習慣晚間9時下班,便將充電線插在1樓插座充電,等到翌日上班前才拔除,案發前6天由於無法正常充電,鄧女委託莫姓義子協助購買充電線,並於火災發生前3個多小時,當晚啟用新買的充電線提早於8點充電。
9日案發當晚11時31分,1樓車庫的電動自行車因鋰電池內部短路引發熱失控起火,對門蔡姓鄰居聽見爆炸聲後,又聽到2樓住戶呼救,立刻向119求救,1樓房客則由防火巷逃生,消防員到場分別將3樓陽台發現的蔣姓婦人、4樓臥室發現的廖婦及楊男母子緊急送醫,不過先後因多重器官衰竭或呼吸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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