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夫妻老病…妻被兒女接回遭控惡意離棄病夫 法院判決曝
彰化縣一對二婚夫妻未生育,丈夫重病需長期臥床,妻子遷戶籍離家,被丈夫以惡意離棄罪名告上法院,妻子辯稱自己又老又病,經雙方子女約定各自接回照顧父母,並無惡意離棄丈夫。彰化地方法院審結,駁回離婚之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現年8旬丈夫與74歲妻子,於2014年結婚,婚後沒生育子女,夫2023年間因洗腎導管手術時心跳呼吸停止,經急救後腦部缺氧成為重度精神障礙者,生活無法自理,長期臥床,妻於2024年元月搬離兩人共同的家,同年2月遷出戶籍。
夫的子女上法庭指控,二媽不願照顧丈夫或分擔照顧,擅自離家,對丈夫不聞不問,無夫妻情義,亦未履行夫妻相互扶養照護義務,依民法惡意離棄罪,聲請判准兩造離婚。
這名婦人辯稱,兩人結婚十多年,均由她照料丈夫和及他子女的生活起居,現在她年事已高,每月僅有1萬多元勞工退休金收入,又發生多次高血壓暈眩等疑似腦梗塞病症,丈夫的兒子稱無法照顧她,她和丈夫的子女便約定各自將年邁父母攜回照顧,她由兒女接離養病,並非惡意遺棄。
法官審理,這對夫婦分居前,丈夫因缺氧性腦病變致重度失智,完全無自理生活能力,這類身心障礙患者需全日專人照護,妻子老邁身體機能退化,又患有多種慢性疾病,尚需他人照護及長期就醫治療,根據各項就醫證,堪認妻子並無照護丈夫的能力,又兩人為二婚,婚前已各育有子女,並無共同之子女,則兩人既無法互相照顧,需由各自子女照顧,因此分居,難謂無正當理由,又查妻子經濟能力不佳,自不能因其未分擔丈夫照護費用,即認其惡意遺棄。
法官也認為,兩人的狀況已無法共同生活,顯然無從以「分居兩地生活」認兩人婚姻已生破綻並無回復的希望,因此駁回離婚之訴。
浩智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振吉指出,共同生活有生活保持義務、生活扶養義務,從這對夫妻的情形來看,主、客觀上妻子已力照顧丈夫,兩人各由雙方子女接回照顧,不能歸責妻子不保持丈夫生活品質、不扶養照顧丈夫,因此丈夫和其子女提起惡意離棄訴請離婚被駁回,即使上訴,恐也難構成妻子惡意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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