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懷孕非自願留職停薪 申請書多加1句話成功討到薪水
在華航服務超過20年的張姓空姐因懷孕轉任地勤遭拒,留職停薪期滿後復職,華航卻僅給她行政職,害張女拿不到全額薪資,她提告爭取權益,一審成功獲賠45萬餘元;華航、張女不滿意判決均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均駁回兩方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判決指出,張女1998年進入華航服務,2020年7月間她因懷孕申請轉任地勤,但華航當時稱沒有職缺,要張女申請因孕留職停薪,張女轉任遭拒,申請留停時寫下但書「申請因孕留職停薪非本人意願,如有職缺應通知本人。」
張女再申請復職因碰到新冠疫情,只能繼續留職停薪,她再於申請表寫下「本人向華航申請因孕轉任臨時地勤,並無辦理因孕轉留職停薪之意圖,然因公司表示現無地勤職缺,待人力處一旦有職缺釋出時,需立即通知本人,安排轉任地勤,並依排序通知本人」。
張女主張華航在她恢復空勤資格後,卻只給她行政職,沒有飛行加給,甚至請生理假也被扣薪,她整理從懷孕到復職應領薪資,加上非財產損失等,提告向華航索討應領薪水共185萬餘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華航反駁若組員懷孕應立即停止空勤任務,當時張女告知懷孕時,已無地勤缺可以給張女,才請張女申請留停,並非歧視懷孕婦女,且轉任行政職也獲張女同意。
一審法官依據張女申請留停的註記,認為雙方協議內容應屬當時流行的「無薪假」,張女應為「無薪假」狀態,依法「無薪假」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因此留停期間,張女應可請領每月2萬3800元至2萬5250元不等薪資。
因張女復職半年後才完成復飛資格,而所謂飛行加給,是有飛才有錢,並非每月都有固定60小時加給,計算張女可請求部分,是從留停至開始上班為止的每月「基本工資」,總計18個月加上1個月獎金共45萬5664元。
張女、華航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均不滿意,個別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依據華航規定,除非華航提供臨時地勤職缺,但空服無意願接任,才得依留職停薪程序停止空勤任務,因此空服員若申請轉任,華航便有提供職缺義務,否則就是剝奪空服員的選擇權。
另外,張女是被迫因孕留停,導致她要配合華航排訓才能復職,而華航又未開設復職課程,使得張女要繼續申請育嬰留停,均屬性別為由衍生的差別待遇,華航應給付「留停」期間張女應領薪資。
至於損失的空勤加給部分,法官則認定張女未能支領飛行加給,是因她無服勤資格,並不是華航有性別差別待遇,這部分則免賠,合議庭計算華航、張女雙方請求,判華航要給付張女共45萬5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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