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彥性招待案一審無罪 檢今提上訴指「陳董就是陳宗彥」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被控任職台南市府期間接受酒店業者關說,收受性招待2次,被依貪汙等罪嫌起訴並建議從重量刑,台南地院以無法確認監聽譯文中的「陳董」是陳宗彥,日前判陳無罪,台南地檢署今天指出,檢方認為「陳董」就是陳宗彥,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及未洽之處。
台南地院合議庭上月15日判決指出,檢方就陳宗彥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連家樑、王孝瑋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部分舉證,仍有合理懷疑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法院無從形成該等部分被告有罪之確信,判陳無罪。
台南地檢署今天表示,檢察官在上月21日收受判決書,認前台南市民政局長陳宗彥等3人涉犯貪汙罪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及未洽之處,今檢具理由就陳宗彥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及連家樑、王孝瑋均涉犯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部分均諭知無罪提起上訴。
檢方指出,依據檢察官提出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LINE對話紀錄,陳宗彥於2012年、2013年間有多次聯絡王孝瑋代為安排性交易,亦均有前往「慷樂隊酒店」對面的名佳美生活館、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或民生路路邊等地點赴約,顯見王安排性交易的男客「陳董」就是陳宗彥。
檢方認為,如果是陳宗彥辯稱,是為他人聯繫安排性交易,陳又何須親自前往約定的性交易地點?原審判決一方面認定檢察官起訴的性交易是陳宗彥用他持用手機門號及其LINE暱稱「謙」聯絡王孝瑋安排,一方面卻又認定性交易男客非陳宗彥而為不詳之人。
檢方表示,法院判決內就檢察官起訴性交易的男客何以非陳宗彥,全然未於理由內詳為論述、說明,顯有判決違背證據法則、理由不備及矛盾之情形。
另依2012年11月及12月間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陳宗彥於2012年12月26日晚間,確有委請王孝瑋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服務,並依約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服務;而王孝瑋於2012年12月26日前,即曾請託陳宗彥協助「某員警平調案」,陳亦允諾並電請台南市警局秘書協助。
王孝瑋又於2012年12月28日,再次致電提醒陳宗彥並相約見面;參以陳宗彥與該欲平調的員警並不認識,倘非陳受連家樑、王孝瑋請託,陳宗彥何須大費周章動用關係幫忙處理「某員警平調案」?
檢方指出,因此連家樑、王孝瑋於2012年12月26日免費招待陳宗彥性服務,與陳協助處理「某員警平調案」,兩者間應具有對價關係,且陳宗彥請託關說行為,屬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形式上已具有公務活動之性質。
檢方表示,陳宗彥應屬貪汙治罪條例賄賂罪規定的「職務上行為」,原審皆未詳予審酌即逕自對陳等人為有利認定,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形。
檢方說明,再依卷內2013年8月至11月間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及LINE對話紀錄所示,連家樑、王孝瑋於2013年8月間,因認台南市政府處理「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進度不如預期,遂向陳宗彥諮詢並請託協助處理,陳亦允諾協助。
王孝瑋於2013年11月9日,特別交代酒店女服務生去特定地點找「陳董」即陳宗彥,該日陳宗彥並非原先在酒店消費後再帶女服務生「出場」,衡情,於此種並非在酒店內消費後再帶女服務生出場情形,男客應係直接將性服務費用直接交給酒店女服務生或馬伕。
倘如王孝瑋所辯,酒店女服務生不得向男客收取費用,王本應交代酒店員工轉知提醒女服務生記得要向陳宗彥收取性服務費用,始符合常理,然其卻特意提醒酒店員工「不要收錢」,自然是要免費招待陳宗彥該次性服務。
檢方認為,故連家樑、王孝瑋於2013年11月9日免費招待陳宗彥性服務,與陳協助處理「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兩者間應具有對價關係,且陳請託關說本案行為,屬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形式上已具有公務活動之性質。
檢方表示,本案亦應屬貪汙治罪條例賄賂罪規定之「職務上行為」,原審亦未詳予審酌,即逕自對被告等人為有利之認定,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形。
至於連家樑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共10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王孝瑋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共10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緩刑2年部分,檢方亦提起上訴。
本案原審判決所認定連家樑、王孝瑋坦承之犯行,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並不相同(起訴書是認被告連家樑、王孝瑋媒介女服務生與陳宗彥為性交行為共10次,然原審判決則記載連家樑、王孝瑋媒介女服務生與不詳男客為性交行為共10次)。
原審判決卻以連家樑、王孝瑋坦承起訴書全部犯罪事實,而經認罪協商之刑度為據量處本案刑度,並均為緩刑之宣告,顯有濫用裁量權限,且有違公平正義、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故原審量刑是否妥適,亦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
檢方指出,本署檢察官已彙整相關上訴理由,依法對陳宗彥、連家樑、王孝瑋3人均提起上訴,期上訴審法院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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