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智未延長科技監控...檢方不服高院補作「略式裁定」 提抗告結果出爐
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15年前炒作新加坡商「揚子江船業公司」等TDR獲利4億多元,最高法院判累計刑期30年5月,最終定應執行刑18年,但鍾「旋即失聯」,被檢方通緝中;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僅讓鍾加保2000萬元,卻未延長科技監控,且直到今年3月被立委質疑,才補作略式裁定,檢方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為刑事訴訟法所稱的「當事人」,對於高院關於命鍾文智再加保2000萬元後,無庸延長科技設備監控期間的裁定不服,得提起抗告,但檢方提的抗告客觀上已無實益,因此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表示,鍾文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經判決定讞,而鍾已是執行案件的受刑人,且因他逃匿被檢察官發布通緝中,一旦經緝獲,即應送檢察官指揮執行已經判決確定的刑期,縱使認為高院裁定有檢察官抗告意旨所指未即時裁定、送達等不當情形,仍因本案已經判決確定,無從發回高院,再更為審酌裁定。
最高法院說,至於高院裁定加保而由鍾文智繳交的2000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於鍾未緝獲前,依法可以另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入。
鍾文智因炒作揚子江、超級、明輝、特藝石油TDR(台灣存託憑證),高院認定TDR是受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2023年判鍾17年6月徒刑,沒收4億4千多萬元不法所得。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期間,因鍾曾有兩度冒用他人護照赴柬埔寨的紀錄,且重大經濟要犯朱國榮2023年9月棄5億保金潛逃,高院同年10月18日臨時傳鍾訊問,裁定施以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詎料接手強制處分的合議庭未延長科控。
高院考量的理由是鍾「生病」不方便配戴「電子手環」(原為電子腳環),裁定交保金由8千萬元增加至1億元,當時並未正式製作裁定書,卻片面通知鍾的律師辦理具保程序,因在網路上查不到該份裁定,經立委質疑,高院3月28日緊急補作「略式裁定」公開。
最高法院3月12日依證券交易法操縱證券交易、洗錢共7罪,各判8月到9年10月徒刑,累計刑期30年5月,雖然鍾文智放棄1億元保證金逃亡,高院仍就各罪定應執行刑,裁定合併執行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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