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案準備程序續勘驗會議譯文 律師團換人上場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於桃園市長任內收賄,桃園地院今午第6度進行準備程序,持續勘驗辯方聲請7次案關會議紀錄內容,檢視2017年「華亞二期開發相關事宜研商會議」,耗費115分鐘逐字修正106分譯文,會後檢辯再度為500萬元與鄭文燦職務行為間「對價關係」及會議紀錄的真實性激烈交鋒。
鄭文燦的律師團今換人上陣,律師何祖舜解除委任改由同個律所主持律師、歷次開庭從未缺席的施宣旭主攻,搭配大法官轉任的錢建榮、北檢轉任的鍾維翰,不過律師團其他成員仍全員到庭,鄭文燦的妻兒也陪同給予精神上支持。
桃園地檢署今由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公訴邱健盛及承辦檢察官陳嘉義,號稱「3帥」蒞庭,陳嘉義重申起訴「全憑客觀事證」又語出金句「遲來的正義並非正義」,辯方不應為滿足無謂揣測而模糊審判焦點。
在勘驗完成後,審判長孫立婷依例詢問檢辯雙方及當事人的意見,檢方主張,鄭文燦明知廖俊松無法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進行土地變更,卻在會議中採納對廖極為有利的結論,並在收受500萬元後,批准發函向行政院申請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以啟動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更私下向國發會主委陳美伶請託協助,直指這些職務行為與鄭收受500萬元賄款有對價關係,並構成犯罪。檢方強調,向政院去函及私下請託等這些行為就是對價。
呂象吾指出,從今天勘驗的會議記錄中可看出,廖俊松曾表達無法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進行土地變更,因此尋求桃市府協助,鄭瞭解訴求後,採納對廖有利結論,例如會議記錄第一點記載「因華亞園區無法取得所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建議與東側51公頃擴編案合併一起辦理個案變更」。
公訴邱健盛補充,鄭在會議中曾明確表示,民眾陳情案與透過地方政府提案在效率上有所不同,今勘驗會議的結論顯示,由市府提案函文政院,將9.12公頃農業區與51公頃保護區合併申請變更為產專區,而非由廖等人自行向內政部陳情,後續則依廖請求辦個案變更,博斥辯方所稱9.12公頃土地與市府職權無關;辯方質疑2017年1月6日會議與同年9月14日送錢的距離遙遠,邱健盛認同,強調應綜合所有會議紀錄判斷,特別是離送錢前一周9月7日會議紀錄,更能突顯500萬元賄款與9.12公頃土地的對價關係,盼盡快進入審理程序清明500萬元賄款。
陳嘉義再次針對辯方質疑回應,本案起訴「全然依憑客觀事證」,任何具有基本智能者閱覽卷證後即能明瞭案情核心,他駁斥選擇性呈現證據一事,指出所有所呈資料,皆與案情「具有直接且重要關聯性」者,並非刻意隱匿其他不利證據。
他說,若有資料沒提出的原因很簡單,只因為那些內容根本與案情無關,可能只是被告或他人的私人生活細節、對案情影響不大的枝微末節、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或是已被其他證據重複證明過的內容。他基於「沒有重要關聯就沒有調查必要」的訴訟效率原則,為避免訴訟被無謂拖延、導致「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的批評,才認為不必讓不相干事項模糊焦點,浪費司法資源與人力。
針對辯方質疑檢未全面揭露證據,他嚴正否認,強調並未隱匿任何有利或關鍵事證,相關指控毫無根據。並指出,若辯方所提調查聲請能具體指出待證事實及其與案情的關聯性,經法院裁定同意,檢方將全力配合調查,但籲請勿讓空泛揣測模糊訴訟焦點。
律師團則主張,檢方未明確指出鄭文燦「拿了什麼錢?辦了什麼事?」,並認為檢方僅以鄭遭丟包後退款一事就認定構成貪汙,嚴重違反舉證責任。律師錢建榮說,由勘驗會議譯文可知,所有市府意見都是公務員由下而上或營建署政策指導形成,目的是推行市府產業政策,與廖家父子訴求無關,且非鄭文燦能主導。
錢建榮指出,偵查勘驗筆錄有明顯缺漏。依起訴書所指105年12月13日會議僅有廖家父子與鄭文燦參與,但法院勘驗後發現,還有其他市府公務員參與發言。他認為檢方刻意隱匿與會者,試圖營造「三人密會」假象,因此聲請全部勘驗釐清真相,希望藉此勘驗,讓法官能明確了解鄭文燦市長既無法也無意協助廖姓父子的任何訴求,從而證明雙方不可能存在任何對價性的合意。
鄭文燦為自己辯護說,他從未幫華亞重劃會解套,也沒有向政院聲請產專區,有關2017年3月31日程序會議是桃市府到營建署拜會時,營建署明確做出裁示,7場會議都是公開討論,未曾和廖家父子討論過金額或有過協議,也沒有公開免除區段徵收改採市地重劃的決定,更不可能有檢方所指對價關係,因為沒想過要幫華亞解套。
審判長孫立婷當庭表示,會繼續勘驗所有會議紀錄,按照所訂的審理計畫進行,同時諭知下個月15日午後將勘驗2017年3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桃園市政府由鄭文燦召開主持,內政部營建署署長許文龍到場的會議錄音譯文,並訂妥8月7日上午的新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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