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25元蛋餅她大鬧早餐店要求退貨 換來拘役25天還不准緩刑
64歲蕭姓婦人在早餐店買了25元蛋餅,稱要退貨遭早餐店拒絕,她竟闖入櫃台強取25元;店家持手機錄影,她還打掉手機致螢幕毀損,台南地院一審判處拘役25日,可易科罰金25000元,蕭婦不服上訴稱無罪。台南高分院以她毫無悔意,駁回上訴並不准緩刑。
判決書指出,64歲蕭姓婦人去年3月以25元購買台南市東區一間早餐店蛋餅,離去後又返回說要退貨;陳姓老闆娘以食品售出有衛生疑慮拒絕,蕭婦竟強行進入早餐店櫃台,徒手取走零錢盒內25元。陳女持手機錄影蒐證,蕭婦還大力推甩手機,致手機摔落地面螢幕毀損。
陳女報警提告,蕭婦在台南地檢署偵訊時,辯稱對方想將錢丟在地上,所以她搶先拿走,她想阻止對方拿手機拍攝,是陳女手機沒有拿穩才掉落;檢察官依強制、毀損等罪提起公訴,台南地院依她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判處拘役25天。
蕭婦卻再上訴稱無罪,表示是陳女搶走她的沾醬,妨害她使用的自由;陳女拿手機亂拍,嚴重侵害肖像權,妨害她人身自由。蛋餅原物歸還,沒有汙染,陳女好好還錢就好,是陳女態度不好,就要這樣搞,把錢丟在地上,妨害她交易自由。
蕭婦否認碰到陳女手機,聲稱是陳女拿手機一直在她眼前晃動,陳女自己沒有拿穩,自作自受;而且陳女當下沒有出示手機狀況,事後又造假很過份,很惡劣傷人。她曾經想要跟陳女協商,陳女拿手機在她面前甩,像刺蝟一樣,不可理喻,只好作罷。
蕭婦辯稱,她已經忍耐,講的都是事實,請判她無罪。她還要照顧長期臥床、又失智的母親,且她長期沒有收入,沒有錢,也沒有時間,地院判決會讓她雪上加霜,請法官情、理、法兼顧,希望大事化小事,賜她無罪。若要判刑,請判緩刑。
高分院認為,早餐店為營業場所,未經店主許可,不得強行進入櫃台,或未經許可自行取走放在櫃台內財物;蕭婦未經陳女同意,強行進入早餐店櫃台內自行取走金錢,已妨害陳女經營早餐店之合法權利。
再者,蛋餅為食品,因衛生上疑慮,陳女經營的早餐店採售出不得退還政策,亦屬經營早餐店合法權利;蕭婦不思理性以法律途徑解決消費爭議,卻強行進入早餐店櫃台內,徒手取走櫃台內零錢盒之25元硬幣,構成妨害自由罪。
高分院指出,當時蕭婦推甩陳女手機致摔落地店,陳女說要報警,蕭婦就直接出門騎自行車離去,顯見螢幕損壞,並非是陳女手未拿穩手機所造成;蕭婦空言主張是陳女自行造成或事後造假云云,均僅屬其事後卸責之詞,無從憑採,已構成毀損罪。
高分院審酌,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及所定執行刑亦屬妥適允當,並無逾越法定範圍或有偏執一端或失之過重等與罪責不相當之不當情形,並符比例原則;蕭婦犯後一再推諉卸責,且迄未賠償陳女所受損害,難認有何悔意,判決駁回上訴,並不准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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