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大陸民眾上億元 50多歲男子幫忙洗錢匯入台灣被判刑
台灣檢警追查詐騙集團,循線查獲詐騙大陸地區民眾的50多歲曾姓男子經由地下匯兌洗錢,把6千多萬現金帶到台灣交給葉姓等男子。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共同犯銀行法的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判處葉男有期徒刑2年8月。
判決書指出,曾男(已死亡,彰化地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民國99年至100年4月間,在國外籌組詐欺集團詐欺大陸地區人民,把鉅額詐騙來的人民幣帶到澳門賭場兌換為籌碼供賭博及洗碼,再兌換成港幣3000萬元,委託林姓男子(所涉洗錢犯行,判處有期徒刑2年定讞)媒介地下匯兌業者替他進行港幣兌換新台幣匯至台灣。
葉男是大陸地區「陳春生」(音譯)地下匯兌集團的台灣成員,接受指示與媒介地下匯兌業者的林姓男子(所涉洗錢犯行,判處有期徒刑2年定讞)接頭,替曾男洗錢到台灣。
陳春生把3千萬元港幣匯入台灣兩家人頭公司帳戶,聯絡葉男和徐男(涉犯銀行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定讞)處理匯兌和提款工作,陳春生指示蕭姓男子(彰化地院通緝中)和陳姓男子(所涉洗錢犯行,判處3年6月定讞)分頭找人提款,陳男和葉男到台中市某紅茶店把現金6000多萬元給徐男送到台北市給林男等人。
葉男在庭訊時表示,當時在香港開公司需要錢,認為幫陳春生工作可拿到錢,結果沒拿到。
彰化地院審酌,葉男有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案件的前科,無視政府管制匯兌管制禁令再犯,危害國家推行金融政策推行及妨害我國管理金融匯款交易秩序,應予非難;考量他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本案非法匯兌金額高達6000多萬元而他並無犯罪所得,並斟酌犯罪動機、所生危害,兼衡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經濟收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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