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稱要照顧孩子拒不搬出他台南房屋 還稱「有合法權源」法院這樣判
黃姓男子跟許姓前妻離婚後,許女以照顧未成年孩子為由,繼續住在黃購買的房屋內,拒不搬離,還以黃同意孩子住在裡面,她是法院裁定的主要照顧者,她有合法權源繼續居住;黃提出訴訟,台南地院認定許女屬無故占用,判決應返還房屋,並要給付占用期間的租金。
黃姓男子提起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指出,與許姓前妻在去年11月25日離婚後,許女遲遲不從他購買的台南市東區9樓房屋搬出,並拒絕遷出戶籍;他請求許女搬離,對方仍占用房屋迄今,因此請求許女遷讓返還,同時應自去年12月15日起,月付25000元租金至房屋返還為止。
許女表示,黃同意兩人所生的未成年孩子住在房屋內,經法院裁定孩子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她擔任主要照顧者,她為了繼續照顧孩子,自然有住在黃的房屋權益;且孩子就讀轄區小學,不應變動生活環境,另黃自去年7月開始,就長期沒有住在這間房子。
許女指出,黃有適宜的住處,她與孩子卻只有該房子可居住,如今要求她搬走,損害孩子照顧權及親權行使,更有使兩人流離失所可能,損害兩人利益;黃的要求有違反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禁止及誠信原則法理,自不應准許。
法院認為,黃姓男子在審理時指出,如果孩子由他照顧,他同意跟孩子一起住在該間房屋,但目前孩子是許姓前妻照顧,他怕貿然搬回去,許女會將孩子帶走;可見黃同意孩子住在房屋內的前提,是由他擔任照顧人而同住,許女既擔任主要照顧者,即有自行提供居所給孩子的義務。
法院指出,黃並非主要照顧者,不應還要負擔提供許女住居所義務,否則黃對未成年子女扶養或照顧義務無端擴大至許女,難謂事理之平;許女主張黃同意孩子住在房屋內,她就有正當居住權源,並無依據。
即使孩子自出生就居住該處,若非必要,不應隨意變動學校、生活環境及習慣,許女既為主要照顧者,亦可以在鄰近地區自行租屋或置產,遷出後持續維持孩子原有生活就學模式及作息,無何損害可言,許女答辯實無依據。
法院表示,黃姓男子目前在台南及嘉義兩地工作,因不能使用自己的房屋,必須在嘉義另外租房子,如果收回房屋,就不用再支付額外租金;堪認黃確有收回房屋自住必要,並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屬正當,其權利行使並無違反誠信原則或有權利濫用情形。
法院審酌,黃姓男子為房屋所有權人,許女未能舉證證明有何占有使用房屋正當合法權源,黃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許女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並將戶籍遷出,自屬有據;另黃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許女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為有理由。
至於租金部分,法院考量房屋位於台南市東區,都市機能完善,交通便利,且距離學校、醫院並非甚遠,房屋位於14層住宅房屋第9層,再依據公告地價、房屋稅,認定許女無權占用房屋所受相當於租金利益,應自年去12月15日起,按月給付黃3725元,直到房屋返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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