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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民黨前議長曾麗燕涉詐助理費 二審仍判12年
國民黨高雄市前議長曾麗燕被控以「人頭助理」、「低薪高報」等方式詐領1330萬元助理費,高雄地院審理時,10名人頭助理均認罪輕判3至7月,均獲緩刑,曾否認詐領,重判12年,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今宣判,曾仍判12年,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
曾麗燕從2010年起當選市議員起,即指示當時助理曹雪禎、胞妹曹雪鴻收取公費助理存摺、印鑑、帳戶密碼保管,以每人每月4萬元向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
但助理薪水入帳後,曹雪禎、曾麗鴻再從助理帳戶領出薪資,改以「現金」發給助理,4萬元助理費經曹、曾等人轉手後,每名助理實際僅領2萬5000元至3萬元。
不僅助理費「低薪高報」,檢調還查出曾麗燕、曾麗鴻等人在曹雪禎離職後,繼續提報曹女及其他3名未實際任職的「人頭」為公費助理,從2020年起至前年3月止,10年共詐領1330萬元,詐得款項用來繳納黨費、信用卡費及社團會費。
高雄地院審理時,10名「人頭」助理均認罪,法院採簡易程序審理,10人均獲緩刑,曾麗燕、曾麗鴻、曹雪禎則僅承認偽造文書,否認詐領助理費,還稱人頭助理是「自願」捐出薪水,實際也有在服務處任職。
但合議庭認為,曾麗燕在全案居犯罪主導地位,且在聽聞檢調查辦風聲後,即製造公費助理有實際任職及領取全薪假象,無反省和悔意,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共3罪,合併判刑12年,曾麗鴻合併執行3年6月,曹雪禎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2年2月,得易科罰金判刑3月。
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今上午宣判,曾麗燕合併刑度維持12年,褫奪公權6年,曾麗鴻合併從重改判4年4月,褫奪公權3年,曹雪禎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也從重改判2年9月,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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