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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霄前鎮長陳漢志貪107萬二審刑期減半 更一審加回來改判重

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2019年間擔任鎮長之初,即與機要秘書、鎮務顧問謀議,藉由太陽能板標租案、太陽能光電標租案向廠商索賄,一共索賄107萬元,一審原依貪汙二罪,判陳10徒刑,二審去年認定其中一罪無罪,改判5年徒刑,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一審今宣判,駁回上訴,判陳10年徒刑,仍可上訴。

檢調調查,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在2019年就任之初,即與陳姓機要秘書、黃姓鎮務顧問,共同謀議向廠商要求賄賂,由黃在2019年3、4月間,向賀喜公司的林姓業者探詢,參與公有土地架設太陽能板標租案意願,業者表示有參與意願後,受邀至陳服務處洽談,陳姓機要秘書當場詢問林:若賀喜公司得標,願給付多少賄賂,而要求賄賂,但雙方未達成共識。

陳漢志在2019年8月間某日,向有意參與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案的能旺公司蔡姓監察人詢問,「外面的行情多少」,還表示他知道一般行情,蔡則回「得標後會知道禮貌」。陳漢志再指示不知情之林姓承辦人,將非屬應秘密的該案文件檔案交付給蔡,有利於能旺公司事先評估。

安集公司得標後,再統包給能旺公司施作,蔡在同年12月某日上午,在陳漢志服務處交付以紙袋包裝36萬元賄賂給陳漢志,再於2021年4月13日在苗栗縣通霄海水浴場旁土地公廟前,將以紙袋包裝的71萬元賄賂,丟到陳漢志駕駛的公務車內而交付給陳漢志,作為得標的對價。

一審審理後認為,陳漢志雖僅坦承向蔡姓監察人收受賄賂,否認向林姓業者要求賄賂,不過同案黃姓、蔡姓被告,都坦認犯行,經證人證述明確,還有手機截圖、跟監照片等資料佐證,犯罪事證明確。

一審審酌,陳漢志身為鎮長,本應廉潔自持,竟對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收受賄賂,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考量賄賂金額達107萬元等情,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二審則認定要求賄賂罪部分,陳漢志無罪,理由是雖然同案共犯曾自白,有與陳漢志達成協議,尋找有意投標且可能支付賄賂的廠商,待得標後再索賄,但「要求賄賂罪」沒有處罰未遂、更沒有處罰預備犯,此部分改判陳漢志無罪,但仍認定陳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有刑5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107萬元沒收。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涉貪,一審判刑10年,二審改判5年徒刑,更一審今宣判,駁回上訴,判陳10年徒刑。圖/本報資料照片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涉貪,一審判刑10年,二審改判5年徒刑,更一審今宣判,駁回上訴,判陳10年徒刑。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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