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登革熱疫情嚴峻期 國財署閒置地水桶養病媒蚊

台南市2023年間登革熱疫情嚴峻期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處閒置土地疏於管理,水桶積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幼蟲,遭衛生局裁罰3000元,並請立即改善;國產署主張該處土地是台鐵的,不服提訴願、再向法院提告,法院認定主張均不可採,判決駁回。
台南市政府2023年面臨登革熱嚴峻異常情況,為降低病媒蚊密度,減少傳播風險,同年10月19日公告修正「登革熱/屈公病防疫措施」,請轄內公、私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及民眾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病媒蚊及其他孳生源(如積水容器)。
判決書指出,台南市衛生局人員2023年9月15日下午3時許前往新市區七王段一處屬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及管理土地稽查,發現水桶積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幼蟲(孑孓),請國產署提出意見陳述書,國產署請衛生局查明該筆土地實際地號及實際行為人。
衛生局認定國產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事實明確,裁罰3000元,並請立即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國產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水桶所在位置應屬於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所有並管理的土地。
國產署指出,衛生局處分所指地點除了國產署所有的七王段555地號國有土地,同時也有台鐵公司經管的七王段574地號土地,去年3月26日國產署台南辦事處會同新市區公所現場勘查,確認水桶相距國產署土地甚遠,應屬台鐵公司經管國有土地。
國產署認為,衛生局行政處分內容未達法律所規定具體明確要求,裁罰對象錯誤;行政機關裁罰時應行使裁量權,以對土地具有管理權能及實際負責人為處罰對象,如未衡酌相關情節,及未查明該地上物使用人,逕以周遭土地所有人為裁罰對象,仍屬裁量濫用違法。
國產署表示,衛生局的裁罰無法達成行政目的,且當初函文僅給予3天期限提出意見陳述書,未考量公務機關公文辦理程序須經由多層級承辦級主管傳閱、批准,各機關公務繁忙,有架空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陳述意見意旨,不服正當行政程序,請求撤銷處分。
衛生局主張,台南市面臨登革熱嚴峻異常情況,依法請國產署3日內陳述意見,並未接獲國產署反映3日內提出陳述有窒礙難行情事,已充分保障權益;衛生局人員現勘後,確認水桶位置坐落於國產署經管的七王段555地號,國產署若主張現場是台鐵公司土地,應負舉證責任。
衛生局說明,該土地有棚架外觀荒廢已久,外圍雜草叢生,各式水桶、臉盆等容器四散,鄰居表示已無人管理,閒置至今;國產署直到數月後地景改變才前往勘查,空言水桶距離其所有土地甚遠,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以實其說。
衛生局指出,水桶查獲地點確實位於國產署經管的七王段555地號國有土地,自應以國產署對於土地利用及衛生狀況最為暸解,並具實質管領力,應妥善管理維護;不問何人設置,不論是自然或人為原因致生積水孳生病媒蚊,均應負孳生源清除責任。
法院指出,衛生局稽查人員在現場土地棚架前方發現水桶,收集瓶內有孑孓活動,之後再二度前往現勘,土地上仍可見相同棚架,同時現場以手機連結內政部國土測繪圖資服務系統,定位顯示棚架位處於七王段555地號上,足認水桶確實位於國產署所有土地。
法院審酌,國產署未妥善管理、清除水桶,致孳生病媒蚊孑孓,衛生局裁罰並請立即改善,於法有據,並無違誤;至於國產署主張限期3日陳述意見過於匆促,當時卻沒有向衛生局反映,相關主張均不可採。國產署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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