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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傷害案遭檢方拒易科罰金 頭份市代會副主席入監執行恐將解職

無黨籍苗栗縣頭份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張家榮,因家暴傷害等案,被苗栗地院判刑拘役105日及有期徒刑8個月確定,皆得易科罰金,但檢方否准易科罰金,於7月16日將他發監執行。張家榮不服,聲明異議仍遭法院駁回,依地方制度法他恐面臨解除代表職權。
對此,市代會同仁均感惋惜,有代表說「近日出國回來才聽說這消息,也很錯愕!」。頭份市代會表示,目前尚未接獲選委會解職張家榮公文,但若依入監執行刑期,他將無法順利出席2次定期會,依規定也將面臨代表會報請解除職權處分。
據了解,張家榮因家暴傷害等案,分別被判拘役105日及有期徒刑8個月確定,皆得易科罰金,但他於7月16日執行報到日赴地檢署欲繳罰金時,被檢察官拒絕,理由是他身為民意代表公眾人物,多次家暴,甚有在警察面前犯行,公然藐視法律,若不入監難收矯正之效,當天將他發監執行。
張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承案檢察官未給充分說明機會,也未提供發監憑據,逕自將他發監,剝奪程序保障;並強調,他身為民代肩負服務鄉里重責,其行為僅侵害告訴人個人權益,對社會秩序影響甚微,且已知錯悔改,檢察官卻濫用裁量權,請求法院准許易科罰金。
不過,法官認為檢方在傳喚通知書已明載「如傳喚當日經檢察官認易刑處分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當日即需入監執行,請做好入監準備」等語,且於執行日再度詢問張是否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並給予陳述特殊事由機會,程序並無不當。
法官並指出,是否准易科罰金,是檢察官依法指揮刑罰執行職權,法院就此檢察官獨立裁量權限之執行指揮,難認有違法裁量或有裁量瑕疵之不當,因此駁回張的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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