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受託辦理陸配來台 「救總」籲政府拉長「除籍證明」補繳時限

移民署月初向陸配與陸配二代寄出1.2萬份通知書,強調若未在三個月內補繳大陸的除籍證明將被註銷台灣戶籍,引起關注,這群受文者大多是2004年前來台,其中甚至有向「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救總)申請者,相關情況因為當時法規體系並未留有痕跡,如今罕為人知。救總向本報強調,當年都是「核轉」文件,且依當年法規,所需文件也不包含除籍文書,對於此次事件,救總呼籲政府將補繳除籍文件的時效拉長到6個月,使受文者在時間上能夠更充裕。
受到除籍證明通知書事件影響的網友小婷(化名)向本報表示,此次收到通知書的母親,當年就是向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申請來台的,當年兩岸不能直接接觸,通常都是透過香港轉介,自己母親來台年份為1995年。
對於當年服務陸配的情形,中華救助總會(即原先的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15日向本報表示,歷年來該單位服務過的陸配人數相當多,自1988年11月到2000年6月,救總協助的入出境接待人數高達92萬8,691人次,至於受理申請依親居留等的人數,也高達7萬7,515人次。
救總指出,該單位負責協助陸配來台申請的業務,自民國90年(2001年)後就不再辦理,當時政府將此業務更改為單一窗口,由境管局(其後改名為移民署)負責。
據本報記者查詢,行政院曾於1991年底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居留或定居申請作業要點」,並由陸委會委託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自1992年1月3日開始,受理大陸地區配偶來台居留的申請,當年全年配額為240名(直到1996年,陸配來台全年配額不過才鬆綁至1,080名)。
1993年,原法規終止適用,改為適用內政部新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但仍明定若申請人尚在大陸,需要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分支機構辦理,若無分支機構,則一律需要先前往香港,才能來台,尤其在台親人「向中國災胞救助總會申請,核轉境管局辦理」。
據悉,1990年代處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的機關相當多元化,1993年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中,包含中國大陸災胞救助總會、香港中華旅行社、蒙藏委員會(包含外蒙古地區)、我駐外使館、內政部警政署境管局等都能受理申請案,整體來說相當複雜。不過,當初相關的授權文件、法規命令,目前在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主管法規系統、陸委會主管法規系統,都沒有任何的痕跡,僅在我方的國家檔案局、中共早年的部分涉台刊物保有全文。
換言之,當初由救總出面受託處理陸配來台的情況,外界確實所知甚少。
對於無法從法律上查詢到痕跡,小婷也無奈地指出,「這就是無言的地方」,加上現在收到移民署通知書的母親,也並未有保存當年與救總申請的資料,使得佐證當年申請來台的過程「確有其事」,變得更加困難。
小婷也向本報確認,其母親當年來台,就是依循當年程序,即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尚在大陸者,由在台直系血親或配偶代向救總申請,再核轉境管局辦理;已抵達港澳地區者,向港九救濟委員會申請。其母親屬於後者。當時申請所需文件包括:定居或居留申請書(附照片四張)、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港澳通行證影本或中共護照影本、依親對象入境保證書、在台親屬的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或結婚日期之證件、1987年11月以前重婚者應附具後婚配偶同意書,到達海外經過說明書。
而對於此事,救總強調,當年協助受理陸配來台的申請,都是「核轉」而並非「核定」。因救總是民間團體,不具備行政機關的權限,文件收齊後都交給境管局,且當時需要繳交的文件,並沒有除籍證明(即2004年兩岸條例修訂實施後納入的「喪失原籍證明」要求)。
就此次的通知書措施,救總指出,因年代已久遠,戶籍查找相對來說困難很多,建議政府應可考慮,將此次收到通知書的陸配與陸配二代,繳交大陸除籍證明的時長,放寬到比照2004年修法當時的緩衝期,也就是6個月的時程,「若能到年底更好」。
就陸配除籍通知書的爭議,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日前宣布可納入替代方案的人群有四種類型,包含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重大傷病、十年不曾到大陸、年幼來台的陸配二代等,可用「具結」方式取代補繳除籍證明文件,不過前三種類型設有不能再赴陸的「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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