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除籍通知書事件 申請延後與具結的受理時間出爐

移民署月初發出1.2萬份通知書給陸配與陸配二代,要求3個月內補繳除籍證明,由於爭議不斷,陸委會已宣布放寬到六類人士可以具結、三類人士可以延後補繳,而相關措施的受理時間已經公布,將自4月21日起至6月30日止。
大陸委員會17日晚間指出,有關原籍中國大陸人士來台設籍定居者需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個案當事人倘確有窒礙難行致無法赴陸辦理相關證件,內政部移民署及所屬各地服務站訂自4月21日起至6月30日止,受理改以具結或延後期限之申請。該署並在其全球資訊網「通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專區」公告受理流程圖、申請書、具結書等資料,歡迎有需求民眾多加利用。
陸委會說明,請當事人務必在申請期限內,依移民署公布之申請表單下載填寫完竣,採親送、紙本郵寄或電郵(專案信箱NIA2025@immigration.gov.tw)方式提出。移民署受理申請後將採專案列管,並就審核結果以書面方式逐一回復申請人,請申請人耐心等候,並依書面審核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最後陸委會強調,當事人如不符合具結或延期資格,惟有其他窒礙難行之處,只要當事人有意願配合法律要求,不管遇到何種困難都可反映,政府一定會盡最大可能協助民眾排除障礙,也會考量個案狀況適度延長辦理期限,以協助當事人最終完成放棄中國大陸身分之作業程序。
根據移民署官網「通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專區」17日更新的說明,受理日期自4月21日起至6月30日止,移民署收受申請書,進行審認,必要時請民眾補正佐證文件,或會商相關機關實質審查,若是同意具結與寬限,申請人都需要在1個月內繳納具結書,若是不同意,則須按照原本的要求,於3個月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移民署提供的具結書範本(114年4月21日版),則有附上紅色字體標註的權利義務事項,提醒「法律責任」。
相關內容提到,「本人認知政府雖提供『具結方式』替代或『延後赴陸辦理』暫行替代措施,惟本人如確實具有中國大陸身分,在未放棄前,依法已不能保有中華民國公民完整權利,並受到我國法律所定限制或禁止事項(例如任職軍公教、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等)之規範,也無法因本次具結而免除法律義務,並確認以下『具結方式』替代或『延後赴陸辦理』等具結內容,均確實無誤,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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