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回應「定居證不等於取得戶籍」 陸委會:等同有大陸身分

近日陸委會發出核釋,明訂申領大陸的定居證,與大陸身分證相同,都違反兩岸條例9-1條在大陸設籍的規範,不過大陸國台辦4月30日表示,「領有定居證不等於取得大陸戶籍」,就此陸委會則再度回應指,陸委會認定這等同於已經持有大陸的戶籍或者是護照等等,「也就是取得大陸身分」。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1日下午主持記者會,就定居證議題,他表示,關於昨天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談論定居證的部分,她其實也明確的講到定居證是發給已被批准來大陸定居落戶的台灣居民短期持有的一種臨時性過渡性的證件,「這個就表示說你已經批准他定居落戶,你已經批准他定居落戶,不管是臨時性還是過渡性,那就是表示他有來申請,你已經批准了」。
他說,所以這在陸委會的認定就是等同於已經持有大陸的戶籍或者是護照等等,也就是取得大陸身份。
對於法規的解釋,梁文傑重申兩岸之間的法律名詞並不太統一、不太一樣,「兩岸人民條例的解釋權其實是在陸委會」,「我們不會依據他(大陸)自己對自己(戶籍)的解釋,就去影響我們(對大陸戶籍)的解釋」,他並舉例表示,「就像比如說某一個活動是不是統戰,他一定說不是,但是,是不是統戰活動是由我們來認定,不是他講的算」。
此外國台辦批評內政部設置宗教團體等赴陸登陸專區是綠色恐怖,梁文傑則回應指,內政部希望這些宗教團體,正當的交流活動的話要揭露,因為內政部的宗教司對各個宗教團體,經常會有一些補助、管理上的需要。但是他也提到,台灣很多宮廟其實並未經過法人登記,「不管如何,這個登錄網站並不是強制性的,所以也沒有什麼綠色恐怖可言」。
另就國家安全法修法,陸委會認為的最優先順序為何?梁文傑說,現在比較明確的就是國安法第二條,只規定說是為境外敵對勢力或為中共發展組織,他強調,「過去很多案例裡面發展組織的人被判刑,但是參加組織的人卻沒事」,他舉例指,前陸軍步訓部上校主任向德恩,「被發展組織、簽署效忠意向書、拍照存證」,但因為發展的人不是他,所以後來法院是用受賄罪來判他,對此個案,陸委會認為「這個部分是一定要加強的,也就是說發展組織不只是懲罰發展者,也要懲罰加入組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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