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衝撞案致35死43重傷 陸檢察院批准逮捕「最高判死刑」
就11日晚間,廣東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發生35人死亡的駕車衝撞案,珠海檢察院16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犯罪嫌疑人樊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根據大陸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據央視新聞,今日,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珠海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的珠海「11·11」駕車撞人案犯罪嫌疑人樊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報導稱,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11月11日晚間,正值大陸兩年一度,展示航空航天實力的盛會—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珠海航展)開幕前夕,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發生一起駕車衝撞行人案件,據珠海公安後續通報,該案造成35人死亡、43人重傷。
事件發生後,引發各界輿論譁然,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強做出指示和批示。習近平說,要快查明案情並依法嚴懲凶手,加強風險源頭防控。
據陸方通報稱,11日19時48分許,珠海市體育中心內發生一輛越野車故意撞人案件,嫌犯樊某(男,62歲)駕越野車強闖入市體育中心,連續衝撞正在體育中心內部鍛練(體能訓練)的市民。樊男逃逸時被警方追捕後,他在車上持刀意圖自殘,但被警方控制,其頸部嚴重受傷仍在救治中。
當時通報指出,警方初步查明,樊某對其離婚後財產分割結果不滿而引發。
根據大陸《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此,大陸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放火、爆炸等罪並列規定在相同法條中,並且規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據大陸《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珍惜生命,若您或身邊的人有心理困擾,可撥打
安心專線:1925|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張老師專線:1980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