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最新關稅法影響台商進出口業務
12月1日新關稅法生效將影響台商進出口業務。
2024年12月1日大陸新《關稅法》正式實施,與之配套的《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也已更新,同時生效的還有《海關總署關於明確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對台商的進出口業務產生較大影響。
一、納稅人自報自繳立法化導致納稅人風險增加
自2015年通關一體化全面推行以來,通關流程簡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關稅並繳納,但納稅人在提高效率同時,也增加了納稅的風險。台商向海關申報並繳納的關稅和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只是自行申報,海關在交稅或貨物放行三年內有權確認稅額的正確性,若發生納稅資訊錯漏,很可能持續錯誤三年,風險不斷積累,最終累計金額巨大。
二、「補一追三退一」變更為「補三追三退三」
新法實施前執行的《關稅條例》規定,進出口貨物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徵或漏徵稅款,自繳稅或貨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可向納稅義務人補徵稅款;如果是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導致少徵或漏徵稅款,海關可在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三年之內追徵稅款並加收滯納金,也就是因海關原因導致少繳稅款需「補一」,若因納稅人原因導致的少繳稅款則需「追三」並加收滯納金。
現在執行的《關稅法》,將上述「補一追三」修改為「補三追三」。通關一體化前還存在海關審核,出現稅款缺漏,台商可盡可能查找海關審核原因,儘量按「補一」處理。現在全部為台商自行申報並繳納稅款,很難舉證不是自己違反規定,所以被「追三」並加收滯納金的可能性更大。
如果海關發現台商多繳稅款,應立即通知納稅人辦理退稅。但如果是台商自行發現存在多繳稅款情形,以前規定是自稅款繳納之日起一年之內可向海關申請退稅,新規定則是三年之內均可申請,即「退一」變更為「退三」。
三、稅率和匯率適用日期調整
雖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率變動頻率較低,但關稅稅率依據進出口貿易的國際環境調整較為頻繁,所以台商要注意《關稅法》中稅率適用日期的調整。《關稅條例》規定,進出口貨物適用海關接受申報進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而《關稅法》規定適用完成申報之日適用的稅率,時間往後推遲,對台商而言更有利還是不利,得看稅率調整方向。
稅款和滯納金是以人民幣計價,由於進出口貿易用外幣結算,將存在適用匯率問題。以前規定採用上個月第三個星期三中國銀行公佈的外匯折算價,遇節假日則順延為第四個星期三。現在的規定則是採用申報完成日適用的計徵匯率,2024年12月計徵匯率採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2024年11月20日公佈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匯率發佈機構從中國銀行變更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四、過渡期
海關總署補充公告規定,2024年12月1日之後才繳稅款或貨物放行,存在少徵、漏徵或多徵稅款,按《關稅法》適用「補三追三退三」還是「補一追三退一」,要看是否在2024年12月1日後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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