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陸資及外資來台投資差異分析
台商須注意以在大陸設立的公司回台投資會被視為陸資。
因外資與陸資投資增加,台灣官方將原先的投資審議委員會職能,整併至經濟部設立「投資審議司」(簡稱投審司),台商須留意以在大陸設立的法人公司回台投資,會被視同為一般的陸資,與其他外資投資台灣的審查要求有所差異。
1、陸資及外資審查程序
台灣對陸資的定義包括大陸公司或大陸居民,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30,或具有控制能力的第三地公司來台投資,都被視同為陸資。
因此,如本文一開始分析,台商以在大陸設立的公司來台投資,將被認定為陸資投資人,須依照陸資來台投資規定提出申請。目前陸資來台投資項目採「正面表列」方式管理,經營範圍需符合開放項目才可申請。
另外對於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的陸資在台投資事業,每年需向主管機關報備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股東名冊及其他指定資料,主管機關也可定期調查該事業的經營狀況,以確認是否仍符合原核准的投資內容。
若台商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回台投資,則被視為外國投資人,適用外資管理規範,可投資項目以「負面表列」方式管理,即非在清單上之行業均可申請投資。
另外須特別注意,若台商透過大陸公司來台投資,審查過程中需揭露背後股權結構,要注意大陸公司的台灣籍股東,是否皆已取得投審司核准對大陸投資許可。若未經核准,可能被要求先完成補辦赴大陸投資申請程序後,才能申請來台投資申請,另一方面也可能會衍生原大陸投資是否涉及在台應申報的稅務事項。
◆稅務及資金考量
在台灣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後,多數境外公司多為純控股性質,已無法如以往透過貿易安排截流利潤,因而可能缺乏資金進行投資,需注意境外公司用於回台投資的資金是否在台灣完稅,以免引起國稅局注意,另外該境外公司股權結構已留存於主管機關,若該公司符合CFC認定標準,其背後的台灣控制股東應依規定在每年5月申報境外公司財務報表以計算最低稅負。
在資金運用安排上,無論陸資或外資來台投資,若涉及對在台投資公司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均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為短期營運資金且借款期限未逾一年,則無需事前申請,但超過一年者應先申請核准。
◆對上市的影響
無論選擇在台灣或大陸申請上市,包含台灣公司所有營運主體股權均須納入在上市主體之下,若規劃回台上市則需設立開曼控股公司,可透過開曼公司以外資身份投資台灣;若選擇在大陸上市,則由大陸上市主體作為回台投資之申請人。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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