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檢討「管理外匯條例」的合宜性
南韓總統尹錫悅12月3日突襲發動6小時「最短命戒嚴」,掀起當地政經波瀾;股市與匯市瞬間巨變,引發國際投資界高度關切,並紛紛下調明年經濟成長率,這使得原本已經表現不佳的南韓經濟雪上加霜。南韓總統唐突舉措也令台灣政界震驚,而執政黨立院黨團在第一時間發文又隨即刪除疑似「挺南韓戒嚴」的立場,讓社會擔憂南韓戒嚴事件是否會在台灣上演。
儘管執政黨極力撇清自己的「烏龍」貼文,請民眾不要杯弓蛇影與過度渲染,但社會眼觀立院朝野近乎無止盡的對峙,心中對台灣民主政治能否正常運作充滿狐疑。不意外地,在野黨立刻準備修改塵封已久的「戒嚴法」,積極排除任何被當權者用作政爭的「巧門」。
人民需要安定社會與正常經濟運作,但台灣身處國際地緣衝突熱點,而有可能出現緊急狀況。執政者該如何「掌權卻不濫權」,帶領台灣度過各種危機,不僅須具備道德與政治高度,更要有能依循的合理運作模式。1948年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因兩岸和解而於1991年廢除,但過去依憲法訂立的「戒嚴法」目前仍然有效。另外,「憲法增修條文」也規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程序,成為政府處理緊急狀況的重要依據。
面對國家緊急狀態,除了「戒嚴法」與總統的緊急命令權外,在金融領域還有「管理外匯條例」。雖然行政院於1987年7月公告暫停適用其中涉及限制使用外匯的部分,但1995年8月又增訂「關閉外匯市場」條件,賦予行政院管制外匯的緊急權力。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院「恢復」外匯管制時程與總統的緊急命令權一致。
由以上說明可知,政府有兩大法律應變緊急事件,一是因應戰爭或叛亂發生時作戰需要的「戒嚴法」,另一則是因應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以及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時的「管理外匯條例」;其中,前者遵循「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總統行使緊急命令權啟動,但後者卻被設定為由行政院發動的權限。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總統行使緊急命令權是「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觀諸政府啟動外匯管制條件雖涵蓋在「憲法增修條文」設定的條件之內,但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角色竟「被」消失了。雖然大法官釋字543號同意立法可取代緊急命令,但法律核心條文若全被「停用」,顯然就不是立法者原意。建議立院修正「戒嚴法」時,應一併討論「管理外匯條例」中緊急措施的合憲性。
兩年前央行總裁在立院備詢時的回答,讓社會誤會「外匯管制」是對「外資撤台」議題的選項,結果導致媒體歸責為當時股市大跌的原因。顯見「外匯管制」撼動金融市場的威力,政府非萬不得已不宜採取此措施。我們有必要檢討「管理外匯條例」的合宜性。畢竟「中央銀行法」已提供辦理外匯業務法源,而財政與經濟部亦只須稍修正組織法即可處理日常的外匯行政事務。
自從「管理外匯條例」暫停適用外匯進出管制後,台灣歷經亞洲金融風暴與美國次貸危機等重大國際金融事件,行政院從未恢復管制外匯措施,這就說明政府「外匯管制」的可能性甚低。行政院合理的作法是,將臨時性的外匯管制納入國家緊急危難的「應變計畫」;未來若真有突發狀況,再依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程序進行管制。
南韓戒嚴事件是民主政治的悲劇。它提醒我們,民主國家必須具備完整且符合程序正義的緊急命令體系。觀諸台灣的「管理外匯條例」,不僅與總統行使緊急命令權的憲法授權相悖,更讓國際金融界誤會台灣外匯市場不夠自由開放。值此立委修正「戒嚴法」之際,立院應同時檢討「管理外匯條例」,確實釐清其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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