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少年犯罪「量增質惡」
去年十一月,警政署發布一一二年警政工作年報,該年報是目前最新的治安官方統計,從該統計可知,台灣在一一二年的全般犯罪狀況,除了可感知的詐騙犯罪率持續升高外,大多數的犯罪類型都呈現下滑趨勢,顯見總體犯罪控制可算居於穩定的現象,但有一組數據卻與穩定的總體犯罪趨勢相逆,即是少年犯罪。
從上開統計資料可知,一○三年至一一二年這十年間,我國的少年犯罪人口率(少年犯罪人數/十萬少年人口)從六三七點八七升高至九一九點九五,其中除少年詐欺犯罪從五點○八升高至二十點三、少年性犯罪從八點五一升高至十八點七三外,其他犯罪類型都呈現下滑趨勢。由此可知,近十年間青少年不僅在犯罪量逐年升高,在質的面向則高度集中在詐欺與性犯罪上,不禁令人懷疑,台灣青少年是否正往「貪財又好色」的路途前進。
近年來,台灣社會持續壟罩在政治鬥爭的氛圍裡,當握有政策資源的政治大人們忙著進行勢力地盤攻防的同時,可知有相當程度的投機小孩卻在偷偷作亂,不僅搭上近年來的詐騙列車,更在性犯罪上放肆橫行。政府在少年犯罪階段若沒有適當加以抑制,一旦犯罪少年成為習慣犯並形成犯罪次文化時,屆時社會勢必將再付出更大的被害代價與矯治難度。
少年犯罪的成因複雜,主要來自「管教不足」所形成的低自我控制、「負向社會學習」所形成的認知偏差、及「犯罪環境暴露」所形成犯罪機會供給等三大面向及因素,政府面對這三面向的工作,就應該先清晰盤點各相關部門的因應策略與作為,再將各部門的因應策略作為採取具系統性、邏輯性與組織性的連結整合,進而全面性抑制少年犯罪持續惡化的可能。可惜的是,以目前我國的少年犯罪防治工作的架構而言,其實還一直發展不出具系統性的治理架構,甚至在實務上存有諸多相互矛盾的策略作法。
例如,我國司法部門依據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的建議,於一○八年刪除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將未滿十二歲之觸法兒童移除司法保護程序之外,以避免造成兒童因進入調查程序而造成心理創傷或負面標籤;但教育部門現行處理未滿十二歲之國小學童間的疑似霸凌或性平行為時,卻又制定重重的調查程序,使該等學童在學校接受類司法的行政調查,因此造成觸犯社會刑法的兒童不需要進入調查程序,但違反校園秩序的兒童卻要進入調查程序的矛盾現象。
當我國少年犯罪的現況,連最保守的官方統計都呈現出「量增質惡」的狀況時,其實就是給政府兩個提醒:一是忙著政治攻防的同時,也要注意投機小孩是否正在趁勢作亂;二是有關少年偏差或犯罪防治策略作為,在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做法,應具思維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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