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寫:自證無罪?Nonsense!
頃收到一份切結書,心頭為之一震…莫非幹了什麼見不得人的勾當?這份文件標題名稱還挺長的:「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
全文為:「本人具結確無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所定情事,並未在…(如上),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看完,嘆了一口深沉、難以言喻的氣。曾幾何時,咱們國家變成這副德性?
首先,標題是:擬任人員。怪哉!什麼是擬任人員?準備任命、尚未上任的人員。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解釋文指出:「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一般教師除了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務員外,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教師既非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擬任人員又何所指?
再者,在憲法的架構裡,「中華人民共和國」隸屬於我中華民國主權所及之「大陸地區」,與其他世界各國有別。既無國際法之適用,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戒嚴令解除的當下,以等同「法律」位階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不能牴觸《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及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更何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限制的是「設戶籍或領用其護照」,而銓敘部發的公文,則擴張到身分證、定居證與居住證,等於擴大解釋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範。
難怪有學者直言:「擺明對公務人員的恐嚇,政府將意識形態放進行政命令中。」形同政治忠誠度審查,對政府體系扮演中流砥柱的夥伴視如寇仇、劃分敵我、製造敵人,百思不解!
犯錯的人不會因為簽了所謂的切結書而變成清白,要求清白的人「自證無罪」嚴重傷害名譽和自尊!也就是說,這份具結書既無效力,更達不到主事者期待的效果,反而將兢兢業業奉公守法者抹上白色恐怖之陰影!誰出的餿主意?如此粗糙的手法,跟指責蔣介石是殺人魔,以及鋪天蓋地毫無正當性的立委大罷免如出一轍。
換個場景:「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這是總統就職時,在司法院長監督之下面對國父遺像宣誓的內容,是否異曲同工?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又一例證。
你笑得出來嗎?我笑不出來。所以在具結書寫上:「自證無罪?Non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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