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結書 準綠色恐怖
陸委會請銓敘部和教育部發函,要公教人員簽署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的具結書。此舉遭到嘉義大學應用歷史系教授吳昆財開了第一砲,痛批政府霸凌公務員等,而陸委會則回應對「現職教育人員進行宣導及清查,是依法行政」。其實,台灣人若領有大陸護照和身分證,民進黨政權已視為具有外國國籍的「雙重國籍」,而公職人員上任前已具結過「未具外國國籍」,這回怎對現職人員用上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且還擴大法律所無的限制呢?
該具結書標題寫得針對「擬任」人員,故「現職」人員當然有權拒絕具結。此外,具結書下方附上「相關法規」為《兩岸人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的全部條文,即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及違反時的法律效果。然而,不談公教人員若真設有戶籍,也必領有中國大陸的「居民身分證」,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不得領用「定居證」和「居住證」,多出的兩證是依什麼法行政呢?
包括公教人員在內的絕大多數台灣人,並不懂大陸發的證件是何意義,故此粗糙的具結要求,則具有「準綠色恐怖」的效果。如吳昆財教授舉例,教授若休假受聘到大陸講學一個月,就有可能會辦「居住證」,讓他誤以為簽署未領用過的具結書,當然會對權益造成影響。從而,具結書也猶如被要求政治立場「坦白」,讓當權者建立「自新中」的人事檔案。
事實上,除近一年多來不知何故,包括曾任藍營高層人士的「台胞證」已被改為效期為可停留三個月的一次簽外,其他人以「台胞證」就可在五年內不限次數進出大陸與停留。至於停留大陸期間須辦「暫住登記」,但通常旅行社或大陸邀請單位已辦,再不然就是自行到旅店住宿時,旅店會及時向公安機關申辦。
大陸人到戶籍地外的大城市居住時,若對該城市能帶來如高科技或投資等好處時,才申請得到「居住證」,並在當地享有義務教育、社會保險、衛生及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的權利。台灣公教人員若申請大陸的「定居證」,通常難以符合須具備的條件,就算極少數特殊及高科技專才有此條件,除近一年多前開始申請定居福建省外,取得定居證時則須上繳台灣的身分證等。
具結書的做法起因於海軍楊姓上兵向網紅八炯「自新」,稱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陸配母親幫他辦過效期為十年的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然而,依據中國大陸的《居民身分證法》第五條規定,其居民身分證的效期分成五年、十年、廿年及長期四種,其中十六周歲至廿五周歲的效期為十年,而未滿十六周歲則為五年。同法第七條規定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若自願領取,則「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分證」。
如果楊姓上兵的居民身分證是被其母代為申領,理應發生在未滿十六周歲時,故領有的居民身分證應只有五年效期。因而,楊姓上兵的說法未必真實,但政府卻因此要求公教人員簽署具結書,即使簽署與否並不影響願不願負法律責任,卻有違《行政程序法》第八條所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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