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透視/陸委會亂畫紅線,是要大家挑戰紅線?

三月八日和六月一日,陸委會發出兩篇新聞稿,標題內文基本是同一模板,分別針對的是少數藝人和旺中集團,都說陸委會要「給予最嚴厲的譴責」。
陸委會「最嚴厲譴責」的理由,是說藝人「唱和中共消滅中華民國主權」、旺中「配合中共對台統戰宣傳」,說陸委會將依照兩岸條例相關規範進行查處,根據的是《兩岸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告訴媒體,兩案「正在查處中」,但如果正在查處中,怎麼已經「最嚴厲譴責」了呢,這不是未審先判嗎?
《兩岸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簡單說就是台灣的個人或團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能和大陸黨政軍或涉台機構合作、不能和大陸個人或團體做「涉及政治內容之合作」及不能聯合設立法人或團體。
但怎樣算合作?參加兩岸交流活動算嗎?說出立場相近的話算嗎?陸委會顯然正擴大解釋法規,為「最嚴厲譴責」和動手開罰找理由。
陸委會副主委沈有忠在立院被問到查處藝人的事,說陸委會畫了「兩條紅線」:一是不能主張消滅台灣主權或支持武力統一,二是不能破壞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他說藝人如果轉貼、發言或參加政治活動,踩了這兩條紅線,陸委會將「沒法容忍」,依法處理。
但我想問,如果主張和平統一、兩岸融合、兩岸同屬一中,算是踩陸委會「消滅台灣主權」的紅線嗎?如果主張的是反對台獨、「台獨會為台海帶來戰爭」呢?又或是如果主張的是「兩岸一家親」和九二共識,你們是不是也沒法容忍?
看看民進黨「中國」部批判藝人的貼文,裡面舉的「罪狀」還包括藝人轉貼「願江山如畫,萬里皆安」、「我愛你中華」、「台灣自古是中國領土」。對旺中的批判,一些人「沒法容忍」的是旺中代表說了「我們就是中國人」,或是說「祖國大陸」。
按照憲法和《兩岸條例》,說「和平統一」、「我愛中華」、「我是中國人」一點問題也沒有,要罰的人何患無辭,除了內容不對,他還能說你說的場合不對,變成處處不對。如果不准說「祖國」,我的母校師大附中校歌的最後一句「把附中精神,照耀祖國的錦繡河山」,寫這歌唱這歌的人也違法了嗎?
至於「破壞憲政秩序」這條紅線,除了像賴清德總統選舉時說的「中華民國憲法是災難」,我實在想不出誰會在兩岸交流裡違反這條,還是只要你主張和平統一、「兩岸同屬一中」或「我是中國人」,這頂帽子一樣可以送給你?這根本違反法律明確性,目的就是打壓兩岸交流。
除了查處藝人和媒體,陸委會還撤銷了在大陸教書的張立齊的台灣身分,理由是他領了大陸定居證。
《兩岸條例》定義兩岸人民,用的是「戶籍」,但戶籍其實有兩個層次,定義「身分所屬」的戶籍,或是定義「居住地點」的戶籍。《兩岸條例》會用戶籍定義「身分所屬」,正是因為法理上兩岸同屬一個國家。
但現在陸委會卻用定義「居住地點」的定居證,作為取消定義「身分所屬」證件的理由,這違反了比例,目的也是為了打壓在大陸工作生活、為便利領取定居證的台灣人。
陸委會亂畫紅線,確實能達成一些打壓效果,但如果到處是紅線,也是在逼大家挑戰紅線。
試想,在將來的九月三日、十月廿五日或其他的日子裡,媒體、藝人或其他任何人,如果不是轉貼而是自己在社群平台貼文,表達在這天身為中國人的榮耀,或是表達慶祝八十年前台灣光復回到「祖國」懷抱,或就是在這天寫一句「兩岸一家親」、「我愛中華」,陸委會還要找什麼理由,硬畫紅線,依法開罰呢?
(作者為世新大學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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