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嘴炮沒約炮?已婚檢察官傳性暗示訊息 北檢審議會警告處分
台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李頲翰,上月遭匿名檢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台北地檢署行政調查認定,已婚的李頲翰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性暗示」訊息給女子,今召開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認定確有違失行為,依法官法警告處分。
北檢今日召開職務評定審議會認定,李頲翰身為檢察官,本應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卻傳送不當訊息予女子,其行為足以引起客觀第三人對於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之疑慮,而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情事,確有違失行為,應予行政監督處分,爰依法官法第95條第2款予被檢舉人警告處分。
北檢今晚公布調查行政調查時序及調查結果,今年6月19日收受法務部檢察司書函轉交下匿名檢舉人信件,李頲翰遭檢舉網路交友疑有不當言詞,6月20日分案行政調查釐清事實,查明有無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情事,6月24日再收受同一來源電子郵件匿名檢舉人信件,併案處理。
北檢指出,6月23日通知李頲翰於6月25日訪談,李頲翰24日提出他和女子的LINE對話紀錄供調查,25日完成行政調查。李頲翰今年2月初,經由交友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明女子,2人在4月26日、4月29日、4月30日用line訊息對話,此對話客觀上足使瀏覽之人認為李頲翰於婚姻存續中,對女子為「性暗示」訊息。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定有明文「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