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店老闆半年內2度被抓姦! 要賠妻一間店面 房地所有權都得過戶

李永然律師
【案例二】夫被妻抓姦二次,賠妻一間店面
2022年11月28日自由時報刊載:有一在新北市新店開「家具店」的胡姓老闆,婚後在外仍與其他女子有染,2022年間偷吃被胡妻逮個正著後,胡老闆為挽回「婚姻」,向胡妻書立「悔過書」,把一間22坪店面的一半房地所有權移轉過戶給胡妻外,還約定日後不會在外偷吃,若再偷吃,則該店面的另一半房地所有權也願歸胡太太所有。
未料2022年5月間再度在外偷吃,又被胡太太抓到,胡太太乃向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提起「履行協議之訴」,法院法官認為胡太太主張有理,判決胡老闆敗訴(註2)。
所以,如果夫妻之一方對外與他人通姦,則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
所謂「侵權行為」乃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或「利益」的行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的一種,為債權債務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註3)。
【案例一】中的蔡姓人夫與駱姓女子通姦,對於蔡男的妻子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蔡男的妻子即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被害人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被害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應注意「消滅時效」的規定,即《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又由【案例二】胡姓老闆被胡太太抓姦,為了挽回婚姻而簽訂「悔過的協議書」,該份協議書即具有「和解契約」的效力;「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民法》第736條)。「和解契約」是「有名契約」、「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當事人互相讓步的契約」(註4)。
胡姓老闆自知侵害妻子的「配偶權」,悔過後簽訂「協議」,且承諾不再與妻子以外女子通姦,竟然再犯,自已違反「協議」,胡妻乃向法院提告,法院判決胡姓老闆應履行移轉過戶另一半店面房地所有權的賠償義務。
前述案例,是可以做為已經有合法婚姻關係之男女警惕,目前雖然世風日下,但人們仍應注重自己的身行,且應切記「萬惡淫為首」,不要「好淫好色」,背叛自己的配偶,除了傷對方的心,還應注意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謂得不償失!
註1:溫于德撰:〈美女獸醫與人夫生女拒賠,法官判賠〉乙文,載2022年10月24日自由時報A7版。
註2:林嘉東撰:〈被妻抓姦2次,賠妻一間店面〉乙文,載2022年11月28日自由時報A9版。
註3:劉春堂著:判解民法債編通則,頁75,民國89年1月五版,三民書局發行。
註4:劉春堂著:民法債編各論(下),頁307~310,民國104年1月修訂第2刷,自刊本。
(本文出自《永然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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