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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投保金額之依據為何?收入不固定如何投保?

投保金額規定分別如下:

a.勞保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勞保的每月投保薪資,即為「投保單位依照被保險人的每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註2)。

如果每月薪資不定,投保金額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的平均為準(註3)。

b.健保

本文出自《勞資一點通》
本文出自《勞資一點通》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1項,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註4)。另外,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21條第2 項,除非已達最高級距,否則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不能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和其他社會保險的投保薪資。如果發現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低於這個標準,則投保單位(通常是雇主)必須通知保險人進行調整,保險人也可以直接調整,以確保金額符合規定(註5)。

c.勞退6%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註6),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的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註7),此處所稱的「勞工」,指的是受僱從事工作並獲取薪資者。「雇主」為僱用勞工的事業主、事業經營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的人。

「工資」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註8)

從上述規定可以知道,投保薪資是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指的「工資」作為依據,重點在於「因工作獲得之報酬」及「經常性給予」。跟工資有關的勞動成本包括:勞保、就保、健保費、舊制退休金、新舊制資遣費、新制退休金提繳、職災補償、延長工時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休假日加班工資、各種有薪假工資、預告工資、工資墊償、福利金、年資結算金⋯⋯等。

筆者茲於表4列出勞保、健保、勞退6%的成本明細,便於讀者參考。

從表4投保成本明細的說明中可以看到,薪資加上勞動成本,等於一年至少支出十四個月薪資,這樣的負擔對於中小企業來說,著實不輕鬆啊!

註釋

2《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6條第1項第7 款、第8款及第8條第1項第4 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1項:「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5《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第2項:「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除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如有本保險投保金額較低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同時通知保險人予以調整,保險人亦得逕予調整。」

6《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7《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

8《勞動基準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者,以60%計。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本文出自《勞資一點通》作者:張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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