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快評】賴清德選擇大罷免捷徑 卻忘了總統的職權
立法院去年底完成憲法訴訟法修法,總統府今天公布憲訴法修正案;不過,賴總統公布了憲訴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的條文修正,但總統府不提二個月內應補提大法官,只說賴批示「本案宜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彷彿補提名大法官不是總統職權,擺明對在野開戰;其實賴清德並非無路可走,卻偏要選擇有違憲之虞的路徑,不免讓人質疑此路可能只是通向大罷免的捷徑而已。
憲訴法修正案引發朝野攻防,賴總統上午公布憲訴法三條文;其中第4條規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第30條重點是「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第95條則是「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總統府今天公布憲訴法修正案後,發言人郭雅慧表示,總統核批公布案時也批示:「本案有關憲法法庭作成判決、暫時處分裁定及違憲宣告門檻相關修正規定,容或有妨礙憲法法庭正常運作,侵越司法權力核心範圍,及破壞政府體制分立制衡之憲政爭議,宜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隨後,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幹事長吳思瑤、書記長蔡易餘就前往憲法法庭遞交「暫時處分裁定陳情書」,眾人齊喊「大罷免」,動作一氣呵成。
在賴清德公布憲訴法修正案之前,外界研判民進黨政府有三項救濟路徑,分別為公告前提預防性權利救濟、趁公告後生效前聲請暫時處分與釋憲,以及公告後再向司法院聲請。目前第一及第二條路徑都已經完成,其中第二條路徑是民進黨拿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規定,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也就是25日生效,屆時民進黨可能三度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釋憲大戰關鍵是今天民進黨黨團三長聲請暫時處分裁定的動作,在政委林明昕提出 「預防性權利救濟」之後,綠委馬上聯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暫時處分,但尚未經總統公告法令不在釋憲標的範圍,民進黨今天再度聲請暫時處分,就是買「雙重保險」的概念。憲法法庭是要用新法還是舊法接招,才是真正的重頭戲。
但有一說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也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檢視憲訴法第95條的規定是「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條文明定自公布日起施行,也就是新法今天已生效,要說舊法已無適用空間,並非無據,憲法法庭要如何配合民進黨起舞,也得費一番思量。
民進黨利用時間差操作釋憲、暫時處分,在模糊地帶自創法學,甚至以為頭過身就過;但是從賴清德以降,民進黨內就是沒有人討論賴清德今天也公布了憲訴法第4條修正條文明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賴清德是眼花了嗎?還是眼裡只見第30條修正條文,只想降低大法官評議門檻以便操縱?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才說「賴總統將會再接續進行補提名的作業」,若非賴清德同意,郭雅慧當時應該沒那個膽子講出這些話;但是都過了一個月了,賴總統有在進行徵詢作業嗎?是健忘或壓根兒就不想補提名,硬要大法官配合釋憲翻掉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憲訴法?總統府說賴的批示有函五院院長,其實只要有函司法院,目的就達到了,不是嗎?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