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機殺人不算「情節重大」 姦殺女師凶嫌逃死爭議一次看
10年前殺死高雄師鐸獎陳姓女教師的劉志明,五度判死後今年5月更四審逆轉,改判無期徒刑,經上訴後定讞,劉逆轉逃死,陳女丈夫張介能今現身凱道「白玫瑰」活動,在愛妻死後10周年,表達「拒絕廢死派大法官」、「修法保障被害人及家屬權益」等訴求。
2014年12月3日,劉志明因和女友提分手,當天騎機車帶著鐵槌要去找女友,經過高雄左營哈囉市場,見到退休女教師開車門,打算搶走車輛代步,卻以鐵鎚重擊女教師頭部,自己坐入駕駛座,再將女教師拖入後座,陳女當天傍晚被人發現時,已經氣絕多時。
劉志明歷審「五度」被判死刑,但經過多次發回,更四審審理時,再將劉送量刑前調查鑑定,最終逆轉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更四審逆轉關鍵在於聯合國兩公約規定,「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合議庭認為,劉與陳女不認識,當時是隨機萌生強盜犯意,進而殺害女教師,行為屬於隨機、偶發性犯行,非計畫性,不合公政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
隨機殺人不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張介能聽到逆轉判決理由,痛批法官「對家屬公平嗎?」張與劉在法庭攻防10年,換來改判,更四審便未再委託律師上訴。
當時二審蒞庭檢察官高大方不服,認為劉志明當天帶著鐵槌要去找女友,早就有預謀殺人,只是碰巧經過哈囉市場。
高羅列幾點更四審判決疑點,起草上訴書,包含陳女慘狀以及鑑定結果等,如鑑定僅訪談劉志明2次及其家屬,並未訪談陳女家屬意見,訪談已失去客觀中立,結論自屬不客觀。
針對情節最重大部分,上訴理由中也指劉志明為確認陳女是否單獨出門,還先在停車場等到陳女單獨現身後下手,從購買鐵鎚到埋伏,可見早有預謀,且陳女乳房被咬掉,傷勢嚴重,劉下手之重令人髮指,劉下手對象雖是隨機,但本就計畫殺人,屬預謀性犯罪,只是碰巧遇到陳女起意,符合聯合國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解釋。
不過,此案上訴最高法院後,因憲法法庭做出嚴格限縮死刑的判決後,最高法院最終以檢察官上訴是憑己見指摘更四審判決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並認定劉犯行是有計畫性、下手之重令人髮指,而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等,皆不是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駁回檢方上訴,劉逃死確定。
資深檢察官說,對於預謀犯罪、隨機犯罪到底哪一種才是「情節最重大之罪」,實務上根本沒有定義,難道隨機下手殺人不嚴重?非要有計畫性鎖定特定人,才算「情節重大」?以劉案來說,其實就是為不判死找理由,更四審見解並無法服眾。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