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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隨機、預謀殺人 何者惡劣?
男子劉志明強盜殺害陳姓女教師五度判死,更四審以隨機殺人是否屬於情節最重大犯罪「尚有疑義」改判無期徒刑,最終無期徒刑定讞,家屬在案發十周年上凱道抗議。法界認為,隨機殺人已構成侵害生命權最嚴重犯罪,但要三審法官都一致決做出死刑判決的難度極高。
律師陳彥价指出,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法官科刑時應審酌的情狀,包括犯罪動機、目的、案發時所受刺激、犯罪手段及品行、與被害人關係等十要件,若有感情糾葛、債務糾紛等雙方仇隙導致,法官會審酌量刑,但若類似在大街上揮刀、捷運內砍人等隨機殺人案件,屬無差別剝奪人命的行為,顯無減刑理由,應構成侵害生命權的最嚴重犯罪。
由於隨機殺人難以符合減刑事由,因此類似鄭捷案、小燈泡等案,律師多會以被告精神狀態來爭辯,討論是否符合刑法第十九條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予以減刑。
律師范振中認為,行凶手段包括分屍、滅屍或多槍、多刀等惡劣手段,理當屬於嚴重犯罪,而隨機殺人與預謀計畫殺人其動機何者更惡劣,應從個案情節分析。他舉例,朝人潮聚集的KTV丟汽油彈縱火燒死數人,這類型的隨機殺人所生的危險、損害及殘忍度超乎一般情節,就有可能被認定屬侵害生命權的最嚴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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