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剔除!哪些人可參與罷免提議人連署?民眾與選務單位霧煞煞

全台大罷免第一階段提議人連署,部分連署人卻遭選務單位審查後剔除資格,相關規定搞得霧煞煞。依選罷法規定「現役軍人、替代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公務人員是「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那麼教師、公家機關約雇人員、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可以參與一階連署嗎?
很多發動罷免案公民團體或連署人不清楚這些規定,至於審查時「寬認」或「嚴認」?相關審查的認定標準在中央,協助審查的縣市選舉委員會對細節也不清楚。
選罷法第77條2項,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但很多人不解,「教師領國家薪水,算公務員嗎?約聘雇人員及臨時人員領國家薪水,算公務員嗎?鄉鎮市公長、村里長、立委、縣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及其助理,算公務員嗎?」
縣選委會在查對身分時,針對第77條1項規定是否為「現役軍人、替代役男或公務人員」,把名冊報給銓敘部、人事行政總處、國防部、內政部等相關單位查對,縣選委會再把中央查對結果原封不動送中選會,所以縣市有可能不清楚。
宜蘭縣為例,第一階段罷免提議人名冊至少要3653份,罷免團體送到中選會4200多份,經審查剔除約900份,剔除相當多,以致不足354份,中選委通知提議領銜人需在10天內補件,期限本月24日。據了解,被剔除大部分是住在宜蘭但戶籍不在宜蘭、死亡、身分證或地址寫錯等占多數,違反選罷法第77規定的也有一些。
縣選委會針對民眾參與提議人連署疑問,提出以下說明:
一、有關提議人是否有選罷法第77條規定情事應予刪除,縣選委會依銓敘部、人事總處、國防部等協查機關(單位)查復為準。
二、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是公務員,不可以是罷免案提議人,不得參與一階連署;但立委、縣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各級民代及其助理,不在公務人員服務法範圍內,依法可以是罷免案提議人,可以參與一階連署。
三、教師沒送銓審者,也不在公務人員服務法範圍內,依法可以是罷免案提議人,可以參與一階連署。如果是公立學校教師且有兼任行政職務(校長或主任)視為公務人員,不可以是罷免案提議人,不得參與一階連署。
四、公家機關的約雇人員與臨時人員不在公務人員服務法規範,可以是罷免案提議人,可以參與一階連署。
另外必須留意,選罷法第81條規定,「同一罷免案的提議人,不得為罷免案的連署人」,也就是第一階段符合審查資格的提議人,不得參與第二階段連署;若在第二階段還是連署,會被選務機關在審查時刪除,成為二階的「無效連署」,這部分也是罷免團體要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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