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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洩密助詐團 緩刑定讞
律師范成瑞替詐騙集團成員辯護,卻將羈押閱卷、律見的偵查秘密洩露給同團黃姓主嫌讓他躲避追查,台中地院第一審依洩密罪判范六月得易科罰金之刑,緩刑三年,支付公庫五十萬元。檢方認為范違背職業倫理、滋長犯罪,量刑卻如此之輕,提上訴,但中院第二審駁回定讞。
台中地檢前年九月破獲台中七期豪宅區的「愛情機房」詐團,發現主嫌到案前竟能事先掌握專案小組的偵查資訊,懷疑有人洩密。
檢方追查,發現范成瑞(四十歲)替陳姓詐團成員辯護期間,將羈押審查程序閱卷、律見等相關偵查秘密提供給黃姓主嫌,讓黃提前躲避追緝。檢方搜索范的律師事務所,以他濫用閱卷權妨礙司法偵查,危害檢警調追溯詐團核心,依洩密罪起訴。
台中地院依簡易判決處刑,批范身為律師,卻趁當事人被羈押,法院認定有共犯未到,而有串、滅證之虞同時禁止接見通信,將業務知悉的偵查秘密洩露給詐團主嫌,進而讓同團人員躲避追查,讓法院羈押的效果盡失,嚴重妨礙司法。
但法官考量范成瑞坦承犯行,認為他有悔意,依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范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二千元折算一日,且讓他緩刑。
檢方不服,認為范成瑞的律師身分具有相當公益性,卻無視洩密對象為詐騙集團機房成員,法院羈押是為防止偵查受干預,卻因此破功,范嚴重違背法令及職業倫理。檢察官認為法官僅判范六月徒刑,可用卅六萬元換取人身自由,又諭知緩刑、支付公庫繳五十萬元,條件實在過輕。檢察官指這易讓人存有僥倖、以身試法心態,不宜緩刑。
中院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詳加斟酌、善盡說明量刑理由,且范所犯洩密罪為一年以下徒刑,一審量處中度刑,諭知較高易科罰金標準,量刑妥適、未違反比例,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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