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萬人附議「虐童者最重判死」法務部不採納 網友全炸鍋

虐童案件層出不窮,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虐童致死者應處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或死刑。同時也提議修法,對於凌虐未滿16歲之人,最重可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這項提案獲得超過13萬民眾附議,不過法務部昨日正式回應不予採納,有網友抨擊,「台灣真是虐童、詐騙的天堂」。
虐童案件層出不窮引發社會關注,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議,為保障兒童身心安全,主張增加虐童者刑責。
提案者建議修改刑法第271條,增設虐童致死者,應處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或應處死刑。同時並提議修改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發育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提議在今年2月20日提出,共獲得13萬8995人附議,在3月16日成案,依規定,主責機關法務部應於2個月內為成具體回應。法務部於昨日正式回應建議案不予採納。
法務部說明,提議主張虐童致死者,應處3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若意圖滅證者處死刑。不過提案所指有期徒刑刑度已違反刑法第33條規定,於法不符。且現行刑法第286條對凌虐兒少致死行為最重為無期徒刑。另外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因此法務部建議不另於第271條殺人罪重複規範。
法務部並指出,現行刑事法律已無唯一死刑之刑責規定,使審判機關有適度裁量空間,提議建議處罰「意圖滅證」且處唯一死刑,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仍須斟酌。又刑法第165條已對湮滅證據行為定有刑責,並非不予處罰。是否尚有增訂需求,亦須斟酌。
另外,法務部認為,提議主張之凌虐兒少致死刑度,將使加重結果犯刑度高於故意殺人行為,並不符合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
同時,提議者主張修改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發育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 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同樣認為已經違反刑法第33條規定,於法不符,在行為人施以凌虐但未成傷之情形,即處以提議之10年以上或20年以上有期徒刑,恐與憲法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不符。
法務部強調,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受刑人,均從嚴假釋審核。假釋與否,是考量受刑人出監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可能性,如悛悔程度不足,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於復歸社會,自得不許假釋。對於是否修正假釋相關規定,針對特定罪名或犯罪類型增訂不得假釋條款,法務部將廣納各界意見,審慎研議修法,以捍衛被害人權益,並維護社會安全。
法務部的回應出爐後,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也引起部分網友留言,質疑「殺人、虐童為什麼有機會教化,受害者卻沒有重生的機會,人人生而平等,憑什麼加害者可享有多一次機會?」、「真是太離譜了!台灣真是虐童、詐騙的天堂。」也有留言者直言「不予採納理解沒辦法完全按照提議全盤接受,但後續完全無相關修法的規劃也讓人完全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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