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幹部 雙北擬納排黑條款

台南去年創全國之先訂定學校家長會長「排黑條款」,但雙北都無嚴格規範,家長憂心,保全也要良民證,家長會幹部某種程度也屬「校園守門人」,為何沒相關規範?議員力促增訂適任資格。雙北教育局均表示,將研議納排黑等條款。
台南教育局去年4月修訂台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3項增列「最近3年內曾違反刑事法律經檢察官起訴,或其他有損家長會或學校形象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不得擔任會長,且已擔任者,當然解任。」但雙北無排黑相關規定。
北市郭姓家長指出,去年孩子在校遭一名學生過肩摔,臉朝地而摔斷2顆門牙,造成終身傷害,但雙方和解不成。孩子事件發生後,他得知對方家長擔任學校家長會幹部,過去曾涉嫌刑事案件;自己查國家法律,卻無一條限制不能讓有刑事犯罪的人擔任家長會幹部。
郭姓家長說,依保全業法第10-1條有相關規定,刑事案件判決在案者不得擔任保全,當保全都要良民證,但是家長會幹部在沒法令限制的情形下,豈不是竊盜、性侵、家暴、殺人犯等前科家長,都可進校園任會長?
議員張斯綱表示,北市現行學校家長會幹部參與資格的規範寬鬆,未就個人背景或操守設具體限制,即便家長會幹部曾涉重大違法,仍可能擔任要職,不僅影響學校公信力,更可能對師生安全構成潛在風險。要求教育局研議禁止曾有重大違法紀錄者擔任家長會幹部的必要性,也應增訂解任機制。
北市教育局表示,將邀北市各級學校家長會聯合會共同研議,一同檢視現行法規適切性,廣納各方意見,使相關規範更完善,符合實際需求;另強化親師合作,透過定期家長會會務知能研習,加強家長會成員法制、財務等專業素養。
新北教育局表示,教育部今年8月1日實施「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將召集相關家長團體因應,也會把排黑條例納討論,了解家長看法,是否有需要把排黑條例納入法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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