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用虛擬資產詐欺 金管會將祭重罰「最高罰2億、關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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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今日上午召開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公聽會,由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主持,尚未對外公布的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也提前在公聽會召開前曝光。專法對於虛擬幣商的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樣態訂出不同罰則,其中若以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等不法情事,罰金從1千萬元起跳,最高罰2億元,同時處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關10年。
金管會是比照日本及香港作法訂出罰則。對於所謂「操縱」的定義,金管會也明定,只要是意圖影響虛擬資產交易的價格,或者是意圖造成虛擬資產交易活絡的表象,而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和供需的操縱行為,一律違法。
金管會並在專法中要求,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必須建置防制市場交易不公正的機制,還有偵測價量異常警示等措施。
金管會也在專法中明定過渡期間。該法上路最晚6個月之內,業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最晚在專法上路之後15個月內,由主管機關許可以及發出許可證照。
在罰則方面,非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最高罰1億元罰金,居次為違反保管客戶資產義務的態樣,亦即挪用客戶資產,負責人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負責人及公司的罰金最高為新台幣5千萬元。
至於金管會對於違反內控等相關行政裁罰,將處30萬元以上,最高600萬元的罰鍰。
而金管會在虛擬資產專法裡也特別對「穩定幣的發行跟管理」進行專章的規範,主要重點包括金管會在許可之前必須再洽央行的意見,發行人的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可以發行的穩定幣種類、廢止許可的事由,這些都要再洽央行。
金管會也同時在專法中要求,穩定幣的發行人必須要設置與維持足額的「準備資產」並且儲存在「境內的金融機構」,該準備資產也要跟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同時,穩定幣發行人的債權人,不可對準備資產有任何的請求或行使其他的權利,而一旦穩定幣的發行人破產時,準備資產也不能歸破產的財團。
專法亦規定,穩定幣發行者的準備資產的設置跟動用,還有穩定幣的發行跟贖回、穩定幣發行人的管理,都要由金管會跟央行來共同訂定規則。
根據金管會的立法規畫,泰達幣等境外業者所宣稱的「穩定幣」,由於其資產並非在境內保管而是在境外,因此虛擬資產專法上路之後,類似泰達幣這種性質的虛擬幣,雖然能在虛擬幣交易平台上交易,但業者仍不能以「穩定幣」名目在台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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