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短評/融資專法應否立法 應回歸檢視金保法能否有效管理
財委會今日召開融資公司專法公聽會,除了與會者意見分歧之外,今日的攻防集中在對於金保法能否有效納管、是否讓民眾或中小企業轉進地下借貸、融資公司是否必須用特許制納管等三大焦點,但平心而論,融資專法應否立法,應回歸到金保法能否有效納管這些融資公司。
尤其是中小企業雖然資金需求不見得能被一般銀行滿足,倘若向融資公司借錢,卻被不法業者有機可趁放高利貸,等於一頭牛被剝了好幾層皮,另外受害的中小企業並非在金保法管轄範圍,也無力用評議制度來申訴,金保法保障一般的消費者,卻管不了受害的中小企業主的,這是金保法的缺陷。再者,成立融資公司專法之後,中小企業資金在合法合理的環境之下向融資公司借款,也有更多保障、不被剝削。
至於融資公司是否作特許制?若只用是否向大眾收取資金,這種思考角度可能太狹隘,例如,現在的金融業並非全部都向大眾收取資金,例如證券業讓客戶下單買賣,並未向大眾收取存款或保費這些資金,但依然是特許制,又如同虛擬資產專法走特許制路線,金管會說明,是因為虛擬貨幣是新型態業務,而且所對應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因此要用特許執照來管理。
從另一面來看,融資借貸業務在台灣由來已久,卻在這幾年引發愈來愈嚴重的社會問題,特別是沒有金融執照的牌,但卻對不特定多數的民眾貸放,而且所簽的合約大有問題,包括空白本票橫行,很多不肖業者的行徑已形同「有牌的地下錢莊」,這個類金融行為,難道就不能用特許方式來管理?
誠如金管會所說,金保法納管是現行管理融資公司是最快的方式,管理重點在於消費者保護、是否有過度融資等情事,但這只能作為短期過渡方式;此外,如租賃公司統計的放款規模為7200億元,雖然號稱企金占四分之三,消金占四分之一,但這些占比四分之三的企業戶,很多是中小企業主,這些中小企業主,其實也有不少受害戶,甚至不乏被不肖業者叫去成立假公司來方便借款,但後來卻還不起高利貸的受害者。
再者,金保法的金融評議制度是採取申訴制度,另外,120萬元以上的案件,就得透過打官司來解決,官司訴訟對很多公司法人在處理上遊刃有餘,但一般小老百姓卻是困難重重,請不起律師是一回事,更無法舟車勞頓一天到晚出庭,不像法人可以指派律師代表出庭,這些歷程,存在太多不對等,到底融資公司管理,值不值得設置專法?恐怕要從更宏觀的面向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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