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當沖降稅延長1月4日生效 無先徵後退問題
立法院會去年12月31日壓線三讀通過當沖降稅延長施行至116年底,財政部表示,此案今天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會自今年1月4日生效,早於今年首個交割日1月6日,券商即可依優惠稅率代徵證交稅,無先徵後退問題。
當沖稅率減半由千分之3降至千分之1.5,最早在民國106年4月28日實施,歷經2度延長,優惠在去年12月31日屆期。立法院會去年12月31日壓線完成三讀程序,修正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當沖稅率減半延長實施3年,至116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表示,此案今天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會自今年1月4日生效,鑑於這次修正延長當沖降稅措施適用期間,是銜接去年12月31日,並未中斷,因此今天起的當沖交易案件,代徵人於1月6日(今年首個交割日)起,即可依千分之1.5稅率代徵證交稅,無須先按千分之3稅率課徵、再退還差額,因此不影響股民權益,也不會增加代徵人券商的退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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