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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等3法修正案立院三讀 裁罰更有彈性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菸酒稅法、土地稅法、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將原本裁罰採固定比率及倍數裁罰的規定,修正為按彈性比率及倍數,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個案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也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為了增加稅務彈性,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土地稅法、使用牌照稅法、菸酒稅法三稅法修正草案,將原本裁罰採固定比率修改為彈性比率,讓稽徵機關針對情節輕微案件,可以較低罰則處罰,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根據三讀通過的「土地稅法」修正條文指出,土地買賣未辦理完成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現行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的罰度,修正為2%以下。
另外在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條文中指出,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轉賣或移用牌照者,其罰鍰裁處倍數分別由1倍、1倍、2倍修正為1倍以下、1倍以下、2倍以下。
而在菸酒稅法部分,將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的倍數由「1倍至3倍」修正為「3倍以下」,刪除最低1倍的規定。此外,更刪除91年1月1日廢止菸酒專賣制度過渡期間的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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