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列報未實現損失 五樣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日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所得稅時,應依規定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的成本及費用,必須符合「已實現」原則,但有五種例外可排除在外。
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損失在未實現情況下,僅部分特殊情況可列報費用或損失,主要包括五大類。第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因短期投資的有價證券進行估價所產生的跌價損失,可以列報。
第二,因存貨市價下跌而產生的損失;第三,職工退休金準備、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四,符合查核準則規定的備抵呆帳;第五,若有其他法律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也可列報未實現損失或費用。
國稅局強調,除上述特殊情況外,營利事業在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未實現損失或費用,均不得列報,企業若未依規定列報,可能面臨補稅或罰款的風險。
國稅局表示,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列報費用與損失,原則上僅以實現者為限,最常見錯誤是當企業因業務爭議進入商業訴訟時,尚未判決確定的賠償或損失,就屬於「未實現」,不可申報為損失,必須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依法列報。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因產品開發設計爭議,須賠償國外公司3億元,甲公司將賠償款列為「其他損失」。
甲公司主張,這筆損失是基於2021年與國外公司間的商業糾紛仲裁判斷結果而認列,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在仲裁判斷後,已另行提起撤銷仲裁判決訴訟,且並未支付任何賠償金,因此該案尚未有最終判決結果。
由於法院裁判尚未確定,這筆賠償屬於「未實現損失」,依據查核準則規定,不可列報為損失項目,國稅局依法將這項損失剔除,並要求補稅。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在申報時,務必遵守相關法規,以免因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影響企業運作,若有疑問,也可向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諮詢,確保申報內容合乎規定,降低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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