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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車再出口退稅 兩要件
財政部昨(22)日發布解釋令,說明已納貨物稅的進口車輛,隨後又運銷國外,此時要申請退稅有兩大要件,首先是進口後「未經使用」,其次要備妥「應備文件」。
財政部表示,2017年就曾發布解釋令說明相關作法,但當時在退稅請求權、未經使用定義、應備文件方面,規定都有模糊空間,引起爭議,因此財政部重新審視法規,昨日發布新解釋令。
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表示,《貨物稅條例》規定,進口貨物的貨物稅納稅人為收貨人、貨物持有人等;而已納貨物稅的進口車輛,如果未經使用就再運銷國外,除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可申請退還貨物稅,退稅請求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過去並未規定退稅請求權人是誰,外界常有誤解,以為車輛輸出人(通常為車商)轉嫁貨物稅負擔,就自動成為退稅請求權人,但實際上納稅人(通常是原車主)才是退稅請求人,此次解釋令說明,車商必須取得相關文件,才可申請退稅。
過去,車商只要準備買賣合約、統一發票收執聯、出口報單出口證明聯等文件即可;新令發布後,必須準備納稅人所出具的行使退稅請求權委任書、證明代理權文件、進口完稅證明正本,並載明出口報單號碼,可向海關申請退稅。
另一個關鍵在於「未經使用」定義,財政部在解釋令中定義,以進口車輛有無「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為判斷標準,但也保留空間,車商可提出事實證明,已領牌車輛未經使用,海關也可依具體狀況認定車輛已經使用。
財政部表示,新令發布後,尚未核定案件仍可適用舊規定來辦理退稅,但如果是在新令發布後才申請,就必須按照新規定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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