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民事大法庭897號裁定 保險法修法訂出豁免範圍

行政院會今日正式通過攸關保單強制執行豁免範圍的保險法修正草案,其中,以民事大法庭897號裁定為最高指導精神,政院拍板定案解約金豁免範圍,關於外界最矚目的解約金豁免範圍,重點有二,其一,將以金額未達債務人的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三個月的最低生活費作為解約金豁免範圍,亦即,超過此門檻的解約金,法院才能強制執行;其二,該豁免範圍是以每張保單來計算,而非所有保單只能共用一個豁免額度。
金管會下午舉行例行記者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豁免契約只限制於壽險及年金險的債權,主要回歸民事大法庭裁定的看法。對於解約金豁免範圍在台灣各地的情況,蔡火炎說,各地可豁免強制執行的解約金範圍,包括台北市73365元,新北市60840元,高雄市57744元,桃園市60366元,台中市57876元,台南市55854元,台灣省為55854元。金門馬祖51627。
目前德國、奧地利、日本都已有介入權制度。保險法修法之後,可行使介入權者的範圍有三種,其一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第二是具名指定的受益人,第三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此次的範圍已進而涵蓋到「旁系血親」兄弟姐妹這些都可以納入,金管會認為,放寬介入權行使範圍,保單解約金範圍之內的債務獲清償機會更大,也可以避免被保險人跟受益人的保險權益受損。金管會原本未要求書面通知,但怕口說無憑,審慎起見在修法中明訂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據草案的新規定,可行使介入權者包括三大類。
蔡火炎指出,當初的範圍希望防範道德危機考量,所以限制這三款人,主要為債務人親屬,仍要取得要保人和被保人的書面同意。而為了讓要保人跟保險公司之間的作業便利,金管會修法中,也允許保險公司在要保人變更的作業上,可以依照內部作業實務的考量,來採取同意生效,或是通知生效辦理,並且在保險契約條款明確約定有效契約可以用「批註條款」的方式來進行。
保險法禁止境外保單在台灣銷售,但此次保險法修法,考量運動員傷害保險,海外較有這類保險,因此允許即使在台灣未銷售,但台灣的保經公司向海外買該商品,則可免除在保險法的處罰範圍之列。
蔡火炎也表示,各壽險獲扣押命令的保單件數從112年1月至113年9月,共有92.8萬件,有3成是壽險契約,7成是健康險及傷害險契約,有4.6萬件被強制解約掉,傷害或健康險幾乎沒有解約金,會以壽險解約為主。蔡火炎指出,該法通過後保單被扣押件數應可望大降。
這次之所以未把「共同生活親屬」納入解約金豁免計算範圍,蔡火炎說明,主要考慮共同親屬就保險公司認定上,有其困難,保險公司不會知道有哪些扶養親屬,因此回歸強制執行法,由法院來認定,所以最後決定只看債務人的最低生活費,至於各地區生活費不同,會否不公平,蔡火炎認為不致於,因為這個是要提供給法院作參考,而且先由保險公司判斷解約金是否達標準,未達的話就提出「不能扣押」的聲明異議,至於若達到標準,其共同親屬多寡就由法院來判斷,為了考量債權及債務人權益的衡平,所以就訂上述的標準。
至於會否發生債務人大量移轉戶籍至台北市?蔡火炎指出,法院會依照生活重心地區來判斷,扣押命令也會由債務人的實際住所來判斷。
根據金管會所提出修法草案的版本,不只是人壽保險,年金保險還有投資型保單,其中,投資型保單主要有連結年金或壽險二種,因此依照壽險規定來訂定豁免強制執行的解約金門檻;至於年金險,保險法135條之4第1項,已有年金險要准用條文,已涵蓋了這次修法的範圍,如果解約金超過上述範圍的話,也會被強制執行。由於年金保險倘若還沒有進入給付期間,都具有保單的現金價值,因此還是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不能像健康險或者是傷害險全部都能豁免。
蔡火炎說,小額終老雖然是政策保險,但仍是壽險,且也會累積解約金,這次仍回到民事大法庭897號裁定,仍用壽險解約金債權來計算。政院通過之後,送立法院審查,將向各黨團溝通。
蔡火炎表示,法院要開始裁定進行清算程序時,倘若要行使介入權必須要經過要保人跟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二者都要),而且要保人必須要特別注意,一定要在法院要裁定進行清算起「3個月內」,且「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要行使介入權,轉換要保人,倘若超過 三個月,就失去該保單行使介入權的權利。
至於健康險及傷害險二種,則不分一年期以上、以下,主約或附約,一律在修正草案中爭取豁免在強制執行的範圍。
由於每個地方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的標準都不一樣,因此相關人士指出,金管會在修法上面原則上會以「戶籍地」來作為債務人生活費的認定區域,不過如果債務人的確能拿出在戶籍地以外的工作的地點或者是居住地證明那麼也可提出聲明異議要求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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