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國外基金獲利 要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有投資國外基金並產生處分利得或配息等收益,都必須納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所稅,不適用證所稅停徵,企業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面臨補稅加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向金融機構購買基金,依註冊地可分為「國內基金」與「國外基金」兩類,兩者課稅規定大不相同,企業若未加以區分,恐會因此誤用免稅條款,造成申報錯誤。
所謂國內基金,是在台灣境內註冊的基金,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目前處分該類基金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證所稅,交易損失也不能自所得額中減除;雖停徵證所稅,但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至於國外基金,則指註冊地在海外的基金,雖然經金管會核准在台銷售,但因其屬境外所得,不適用證所稅停徵。
因此,如果是國外基金,無論是處分國外基金產生的利得,或者是基金配發孳息、配息等投資收益,都必須計入營所稅申報,依法課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投資某金融機構代理銷售的國外基金,處分該基金時,獲利超過新台幣70萬元,但公司誤認該筆利得屬於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未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
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後,除了依法補徵應納稅額,也依所得稅法規定開罰,企業不但無法節稅,反而多了一筆罰款支出。
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是總機構設立在台灣境內的企業,無論獲利來源是來自境內還是境外,都必須併入所得額課徵營所稅。
也就是說,企業投資國外基金,只要有實際收益,就算是海外所得,企業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所稅。
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限延長至6月30日,國稅局提醒,企業投資基金有獲利時,應釐清基金類型及課稅依據,投資國外基金產生的所有收益皆屬應稅範圍,不能誤認為適用證所稅停徵,否則可能被追稅補罰,影響企業資金調度與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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