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重要依據 環境部預告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

為提升各級政府應對極端天氣事件之氣候調適能力,強化氣候風險管理,環境部9日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8條規定,預告「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草案,讓未來政府部門在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及調適方案推動時有重要依歸。
環境部氣候署副署長徐旭誠表示,這是為了讓政府部門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及調適方案推動時,能建立一致性的操作程序與作業準則。他解釋,各級政府依照氣候法研擬、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方案及策略時,應依這份準則規定使用當期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系統性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並據以擬定各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及地方調適執行方案,以降低氣候衝擊。
「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準則草案參考國內外實務經驗,草案重點包括:一、 明訂評估原則與方法:氣候變遷風險評估須涵蓋範疇界定、現況與未來風險分析,並納入危害度、暴露度及脆弱度等要素;二、 強化調適決策機制:各級政府應據風險評估結果,擬定調適選項,並評估其可行性與成效;三、 促進跨部門協作與公眾參與:鼓勵公私部門與民間共同參與氣候風險評估與調適決策,推動氣候調適政策主流化與社會包容性;四、 建立滾動式檢討與修正制度:根據最新科學報告與國內外發展趨勢,適時檢討並修正調適方案,提升調適措施之有效性與可複製性。
環境部強調,將持續與各級政府合作依本準則草案進行操作示範,推動落實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並透過能力建構及技術輔導,全面提升各級政府氣候調適規劃執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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