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號誌及閃光路口未停讓交通事故釀26死 屏縣加強取締
屏東縣今年1月至8月,無號誌及閃光號誌路口因未停讓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共3220件,造成26人死亡,為了防制無號誌路口交通事故,縣府警察局自9月23日至27日,執行無號誌路口或閃紅燈未停等違規專案取締,提升路口行車安全。
縣警局表示,今年1月至8月無號誌路口及閃光號誌路口發生因未停讓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與去年同期相比雖然件數減少340件,但死亡人數增加9人,顯然部分民眾在路權觀念上仍有不足,容易在路口爭快行駛。
縣警局因此從9月23日至27日,針對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行經無號誌路口或閃紅燈未停等違規執行專案取締。縣警局強調,此規定並非新政策,已在交通安全宣導中推行多年。
駕駛人於路口看到「閃光紅燈」號誌、紅色八邊形,中間有白色停字的「停車再開」標誌或白色停字的「停」字時,須將「速度降為零」,停車確認橫向無來車或行人後再開車;在閃光黃燈等幹線道的車輛亦要在路口前減速慢行。若違反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則是處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另外針對網路上流傳的「停車時必須雙腳著地或停留3秒」的說法,並不屬實。縣警局表示,停車的關鍵在於將車輛完全停止,並仔細確認左右無來車後再繼續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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