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停審釋憲 停職處分不變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詐領立院助理費十一萬六千元,一審依貪汙判刑七年四月並停職,二審合議庭認為,立院組織法聘用助理的規定牴觸憲法十八條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昨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高虹安昨天說,肯定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從憲法高度及人權保障角度聲請宣告違憲,重申「沒有貪汙不法,希望司法盡快還我清白」。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高虹安停職狀態沒有改變;內政部補充,高虹安因涉犯貪汙被一審判決有罪,依地方制度法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職,高院裁定停審,地院判決依舊存在,因此停職處分沒有改變。
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不過高院合議庭認為此條文違憲。
200多筆判決 高是立委第1人
高院合議庭由許永煌任審判長,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為郭豫珍。合議庭認為,多年來各級法院因地方民代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的判決有二百多筆,但立委涉此問題被判有罪「高虹安是第一人」。地方民代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委,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六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此部分有疑義,實務上如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可否由個案法官審查,也有疑問。
高院指出,若採狹義概念將經費與立委公費助理「薪資」絕對畫上等號,即不能勻用於其他各項費用,請領經費數額必須是公費助理實際薪資,除非公費助理自願提供立委辦公室統籌運用,否則即不合法。但廣義概念可認定得由立委本於雇主身分,於聘任公費助理所需各項經費需求,在不逾「定額」範圍內,由立委自由分配運用,縱使與個別公費助理實際取得薪資略有出入,只要確有聘僱法定額數公費助理,用於與公費助理權益有關或協助委員問政所需即合法。
高院指出,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資源的立法院也難確定爭議條文意旨,法官自無從越俎代庖。釐清民代助理費性質,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是否觸法,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造成無必要的紛爭與訟累,為徹底解決問題,因此聲請釋憲。
釋憲能否順利進行 待觀察
法界人士表示,憲法法庭目前有八名大法官,可裁定是否受理釋憲案,但憲法訴訟法修正後,要十名大法官才能評議、審判,行政院也正對憲訴法修正案提出覆議,釋憲案是否順利進行,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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