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車內搜出2支槍、23顆子彈 法官見藏放位置「未露出」...裁定不罰
劉姓男子在車內藏鎮暴槍被捕,警方認為,他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危害安全,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台北地院認為,劉將槍支放在乘客座位下方,未顯露於外,與處罰要件不符,裁定不罰。可抗告。
台北市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2024年12月18日接獲報案,稱轄內有青少年聚集,經到場處理後,在劉的車子左後乘客座位踏板上,查獲鎮暴槍,劉後來自行開啟另部車子行李廂,共交付鎮暴步槍1把、鎮暴散彈槍1把、塑膠子彈23顆。
法官認為,社維法立法理由在避免玩具槍被利用為犯罪工具,但是,有無正當理由持有?是否危害安全?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為免處罰過於浮濫,還須視行為人攜帶玩具槍的主、客觀情狀,不是一查獲即一概認為會危害安全。
法官調查,劉姓男子在警局陳稱沒有將鎮暴槍借人使用及擊發過,只將鎮暴手槍放置在乘客座位下方,而他的其餘槍支、子彈放在另一輛車的後車廂,沒有將槍支、子彈顯露於外,也沒有以槍支射擊而驚擾到公眾。
裁定說,依此,一般公眾無從意識到劉的車內與車廂置有槍支與子彈,也查無劉攜帶鎮暴槍妨害公共秩序或擾亂社會安寧,雖然鎮暴槍外觀與真槍很類似,依法也不應罰他。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