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俊曄想把遺產給S媽要「這樣做」 汪小菲拿到遺產也不能亂花原因曝光
大S病逝後遺產議題掀起討論,丈夫具俊曄昨也發聲明表示會將遺產全數給大S母親,並稱希望在律師監督下維護小孩的財產權利;律師提醒,具俊曄想轉讓遺產得「先繼承後轉讓」,而汪小菲間接支配子女所繼承的遺產,也不能隨意花用,得基於子女利益才能動用,否則法院可依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具俊曄聲明指出,他和大S在一起的時間,無法以世界上任何東西代替,至於大S的遺產,他會將他所有權利轉讓給大S母親,並說「我要保護熙媛最愛的那全部」,也稱關於孩子們的財產,希望在律師監督下,妥善維護好小孩的權利關於孩子們應得的財產。
律師陳清怡指出,大S過世後,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具俊曄、大S的2名未成年子女都是遺產繼承人,將均分大S全部遺產,這種繼承權利具有一身專屬性,依法具俊曄不得將繼承權利讓與給大S母親,大S未成年子女是繼承遺產的第一順位,若具俊曄此時拋棄繼承,2名子女將繼承全部遺產。
她說,具俊曄在分配遺產前,可以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減少遺產數額,如果具俊曄希望將遺產交給大S母親,需要「先繼承再轉讓」,也恐將涉及為數不小的贈與稅問題。再者,具俊曄與大S子女繼承遺產後,會是共同共有的法律關係,在完成遺產分割前,任何人恐怕都無法輕易處分或轉讓遺產。
陳清怡表示,汪小菲在大S逝世後取得小孩監護權,主張以孩子生父身分行使親權,其中包括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也就是子女因繼承而取得大S的管理權。
她指出,依民法第1088條規定,特有財產由親權人管理、使用、收益,親權人也可以處分特有財產,但需要基於「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才能為之。若親權人沒有依據未成年子女利益管理或處分財產,則屬於無權代理行為,在法律上即陷入效力未定的狀態。
陳清怡說,因此汪小菲將可以依孩子親權人的身分,獲得實際支配遺產的權利,但如果汪小菲有惡意變賣遺產,或有相關不當管理行為,法院可以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相關人可提起訴訟主張汪小菲的相關管理及處分行為無效。
她表示,依法律規定,父母行為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而站在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立場,法院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範圍會放比較寬,包括S媽、小S、具俊曄等可能都能聲請,不過結果仍要法院依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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