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車性騷擾竟以精神病抗辯 被害少女不原諒:他有前科
黃男搭公車30分鐘,多次碰觸或滑過鄰座少女的大腿觸法。黃說因精神疾病,有就醫,想道歉,求輕判。檢察官、少女和她的母親,指黃男已有2次類似行為被判刑,不原諒他,要求重判。法官審理後,依性騷擾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察官起訴指出,黃男去年7月5日上午7時18分,在北海岸的公車站搭上淡水往基隆方向的淡水客運,上車後走向坐在雙人座靠近窗戶座位的少女旁,並坐在少女右手邊的座位。
客運行駛的30分鐘期間,黃男乘少女不備,用左手手背、手指的手甲側,接續點觸少女右大腿外側數次,並在7時48分趁少女按位在左側窗戶旁下車鈴的機會,用左手背及左手臂滑過少女右大腿外側,多次性騷擾得逞。
少女的媽媽事後得知,和女兒一起去報案。警方調閱客運監視器錄影畫面,通知黃男到案說明後,將全案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檢方查出,黃男利用坐在少女右側機會,以偷襲式、不經意碰觸、滑過少女大腿外側,未有明顯壓制少女,足以誘起、滿足、發洩己方性慾行為,未達妨害性自主罪行為,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黃男。
法官審理時,黃男認罪,希望從輕量刑,希望與被害人和解,希望可以跟被害人說聲抱歉。他有穩定在精神科就醫,會提醒自己要謹慎,絕對不會再犯。
黃的辯護律人表示,黃男在偵審過程中說詞反覆,是因為記憶力不佳,最後採認罪答辯,請法官審酌黃罹患精神疾病,記憶力受影響,抗壓性不足,才有供述反覆狀況,並非不願意面對法律責任,請求從輕量刑,給黃改過自新的機會。
檢察官在法院準備程序庭,指黃男在警詢和檢方偵訊時供述反覆,認罪後又改口受到不正訊問,提出無罪答辯,最後才改採有罪答辯。
檢方說,從2000年至今黃男已有4次妨害性自主或性騷擾防治法前科,2次判有罪確定。黃若因精神疾病無法克制自己的行為,應積極求醫協助,而非一犯再犯,然後再尋求被害人諒解,要求法院輕判。黃男犯後態度不佳,造成少女身心傷害,應從重量刑。
少女的媽媽出庭時證述,黃用有精神疾病做藉口,如果是第一次犯案會原諒他,但黃以前就有過這樣的行為,所以不能原諒他。黃男如果真是不小心碰到,說是車子搖晃,是身心障礙,應該直接說不好意思,但她看過車內影片,顯然不是。
少女也說不想原諒黃男,希望從重量刑,因為黃已讓她感覺到有時候做公車會害怕,有陰影,會怕再次遇到他,所以不要跟他談和解或調解」、「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希望從重量刑,我也不要跟被告談和解或調解。如同我母親在電。
法官認定黃男行為犯性騷擾罪,審酌兩人素不相識,黃男不顧少女身體自主權與隱私,任意觸碰,造成少女心理嫌惡驚懼,行為可議。兼衡檢察官要求從重量刑理由,以及少女和母親不同意和解或調解,希望從重量刑,復酌黃男有宿疾情事,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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