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的同居男友伸狼爪 國中女睡夢中遭上下其手
新北國中女生因雙親離異,平常與爸爸同住,不時到桃園找媽媽,2022年11月間某日,媽媽的黃姓同居男友凌晨返家,趁她睡著拉她的手摸GG,還對她又吻又舔胸,事後向爸爸求救。桃園地院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將黃男判處1年8月,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黃男與女友在桃園中壢同居,女友前段婚姻有個13歲就讀國中的女兒不定期會來留宿,三人同房不同床,2022年11月13日凌晨4點,黃男慶生後自外返家,進房見少女熟睡不知抗拒,趁女友盥洗之際,站在床側抓握少女的右手撫摸自己生殖器,少女驚醒卻因不知所措裝睡,黃男不知少女已醒,傾身邊吻她唇、邊以手伸入上衣內撫摸少女胸部,掀開上衣舔左胸,伸入褲內撫摸下體,對少女猥褻得逞。
審理時,黃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在111年11月12日晚上去慶生,隔天凌晨才回家,因為我喝醉對回到家後發生的事情完全沒有印象,但我確定我沒有對孩子猥褻」等語辯稱。律師更指,只有少女單一指述,欠缺其他補強證據,且少女母親於案發時,僅短時間待在廁所,進臥室時並未看到女兒或男友有何異常,與少女證詞不符,且少女未立刻將此事告知媽媽也不合常理。
法官痛批,黃男與女友是同居情侶,與女友的親生女兒同住,本應對少女善加照護、和睦相處,詎黃男僅為滿足一己性慾,悖逆人倫、反於綱常,無視少女生理心智尚未發育完全,罔顧她人格的健全發展及心理感受,對少女乘機猥褻,所為不僅對少女造成永難抹滅身心創傷,對她日後就兩性關係及家庭觀念認知所生負面影響,絕非輕微。
法官審酌,被告黃男犯後未能坦承犯行的態度,考量迄未獲取少女諒解或實際賠償損害,以及少女請求從重量刑的意見,再兼衡被告於審理中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從事工程、餐飲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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