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高雄警官酒後對妙齡女隔衣襲胸、摸私處 遭判刑記大過
高市警局某單位一名張姓分隊長於2021年耶誕夜在民宅內將一名妙齡女強押沙發強吻,兩度隔衣襲胸及撫摸私處,女子反抗才停手,被害人趁張起身倒紅酒以手機錄音存證報警;後張和被害人以180萬和解且深具悔意,二審遭判8月徒刑,緩刑3年且須接受3場法治教育,因判刑確定,去年11月經市府核定記一大過處分。
據了解,張男當年遭控性侵後,遭市警局懲處,並拔除分隊長主官職務,調地處分,目前轉任北區某分局巡官。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2021年12月24日晚間9時許,當時擔任某大隊分隊長的張姓警官,在市區民宅內,違反被害女子意願,將女子強壓在沙發上強吻,並隔著被害人衣裙強摸胸部及私處,被害人當下推擠反抗,張男才停手。
後被害人見張男起身倒紅酒,趁機按下手機錄音鍵存證,張男倒完紅酒後,又坐回被害人身旁,再度強吻被害人,隔著內衣及內褲撫摸胸部及私處,因被害人多次堅決表達不行、不願意,張男才停手,被害人後檢具錄音證據報警提告。
案經高雄地院審理,張男被依強制猥褻罪處以8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檢察官認為原審量刑過輕,且未命張男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或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等負擔,對張未能達到警惕效,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雄高分院法官審理認為,張男自知酒品不佳,且先前已有酒後行為失序的經驗,卻仍未深自警惕,仍放任自己飲酒,並於酒後對被害人侵犯的犯行,原審漏查,但審酌張男已和被害人達成180萬和解,被害人亦表示同意給予張男附帶緩刑之機會,堪認張男犯後已有悔悟反省,並設法彌補自己過錯。
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仍處張男8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外,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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